我来说一下快递费到付的合理定义吧:
到付和先付其实应该是一样的,区别只是收方支付还是寄方支付的问题,快递公司自己定义加倍是不合理的。
但是,具体到实际中,寄方、收方,任何一个存在问题都会引起“到付”变味:
以寄方和收方已指定到付作为前提,快递费5元为例,如果:
1。寄方:寄方的物品本身存在问题,导致收方拒收退回。这个过程收方支付到付费用5元,寄方对退回的物品承担退回“到付”的5元。(收方付的5元是冤枉的)
2。收方:寄方物品无问题,收方临时改变主意取消交易,导致物品退回。这个过程收方支付到付费用5元,寄方对退回的物品承担“到付”的5元。(寄方付的5元是冤枉的)
这2种情况的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如果被冤枉一方扯皮,拒绝支付被冤枉的费用,导致快递公司损失,此时快递公司也是冤枉的。
所以,到付对寄方、快递公司、收方,任何一方都是有风险的。自己判断自己谨慎抉择吧,但是快递公司在没发生问题的正常运行情况中向收方收取加倍费用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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