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条全文: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说的就是在慢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只涉及到速度,哪里看出来是针对不具备快速车道行驶条件的车了?
我不是学法律的,我确实没找到交规关于“超车”的严格定义,如果你说有,麻烦把它贴出来。交规虽然写得不太严密,但你们的理解也太离谱了
【 在 zxf 的大作中提到: 】
: 变道的概念交法里有,自己看。超越仅仅是一个日常描述的词汇,和“变道”、“超车”这些交法有明确限定的概念不同。
: 你说的这句话漏了一个前提,不是所有机动车,仅仅是不具备快速车道行驶条件的机动车,比如车速不够,比如一个是小客车道一个是大货等等。这种情况下为了超越前车,交法允许临时借道行驶,类似于越过虚双黄线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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