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https://www.122.cn/zcfg/flfl/fg/5890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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