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再读读这条 :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最后 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前面是有条件的 :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 时
是xxxx时 才执行依次通行。
而 xxxx时 我理解是 1 遇到排队等候 2 缓慢行驶
再前面的一堆话 是定义 1 遇到排队等候 2 缓慢行驶 这两个条件的。
整理一下 首先要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 在这两种情况出现后,还要有“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这些前提条件也成立,才执行依次通信。
【 在 tsa300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存在辅路让主路了,司法解释就是交通信号和标志标线,没这些就依次通行
: 如果需要保障快速通行,就会有灯号或标志标线,没这些你依次通行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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