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鲍的问题,是到底怎么和小女孩谈上恋爱的
抚养关系只是以猜测的口吻报道,并没有说这是结论。
讨论修法的话,大可不必提抚养之类,因为现在就有特殊责任人的规定,抚养人监护人,肯定是特殊责任人。
【 在 slogan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不是我的主观认定啊,我只是基于网络上的信息,另外,我们讨论修法,和鲍事件并没有绝对关系,鲍事件只是一个引子,这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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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没有别的呼声么?有争论已经很说明问题了。
许多国家修法门槛比立法高的原因就在这里。慎于意气用事短视行为……
【 在 slogan 的大作中提到: 】
: 群众的意思在微博上,你可以去看看,我觉得我们没必要争论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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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单身男性收养的条件是大于被收养对象40岁。
【 在 calab2016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父母原则上不允许收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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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数据缺乏支撑,或者有意误导或者条文推敲也不够。比如美国六个州禁止18岁以下性行为根本不存在,细究条文,很多对于性剥削类的情形。一些条文有前提条件,未结婚或者是本身是性侵的条文。美国联邦法律的规定,在12-16岁的条件下也有前提,即比侵害人年龄至少小4岁。而且尽管控诉不需要被告人知道对方的年龄或者他们之间的年龄差距,但被告人可能会以合理相信对方已满16岁作为抗辩理由。因此,实际执行中不存在发生关系即犯罪。也就是说,美国联邦法律的发生关系即犯罪的界限是12岁。各州的规定不一样,比如宾夕法尼亚是13岁,内华达是14岁。
【 在 slogan 的大作中提到: 】
: 美国有6个州禁止18岁以下的青少年发生性行为。世界上共有89个国家禁止16岁以下的青少年发生性行为。
: 世界上标准高于14的国家,比低于14的国家多很多,有关统计可以去罗翔的微博上看
: 所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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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本来就不存在,想收养本身就是非法的……
【 在 calab2016 的大作中提到: 】
: 收养是否恰当很重要,让狼看着肉,期待他道德水平很高,本身就不合适。
: 她父母真的不具备抚养能力吗?是通过民政局收养的吗?有没有实质性的买卖行为?很多问题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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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单的婚龄规定,就足以说明发生关系即犯罪的年龄界限了……
【 在 slogan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并不想与你在短视争议这些字眼上辩论,许多国家的法律我已经给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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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二嘛。这个确实也不容易,但是也是可以操作的啊,比如法庭认定女孩在某个时间段经济上生活上依附鲍,哪怕只有几天,利用优势地位性侵也就够了。
这个不行,还有美国法律,美国法律对于刚满14的规定,虽然有脱罪抗辩,但也是可以操作的。鲍大概率是美国公民,至少一定持有美国绿卡。
【 在 guYWang 的大作中提到: 】
: 问题是差得有点远。
: 小女孩平时在家里念书。
: 节假日才去男的家里打几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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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欢迎推动修法的努力啊,你咋说反对呢?任何人都有推动修法的自由啊。只是据实指出提高发生关系即犯罪年龄上限的困难。
【 在 slogan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你认为罗翔的数据缺乏支撑,你可以拿出你的统计数据,而对于你说的那些美国法律,我的的意见也是对于14到18岁设置年龄差距,也不是一刀切,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完善14到18岁的未成年人保护,所以,你反对修法并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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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没错,先推动修法是正路。14-18本来也有从重和认定性侵的特殊规定,并不是法律保护的真空。婚龄的意义只是提高发生关系即犯罪年龄界限的事实参考。这个年龄段加强保护,我个人意见乐观其成,而且认为重点是性侵认定方面的保护,而不是提高发生关系即犯罪的年龄上限。
【 在 slogan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们讨论的是14到18岁未成年人性行为保护,数据罗翔律师微博上有,你所谓的婚龄我不关心,除非你说他们的婚龄都在14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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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可以操作嘛。管辖权起码没问题。
【 在 slogan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刚说的那个差距至少4岁,或者不知道对方未满16,都不能为他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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