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六万都多,人家车辆没故障,尽到谨慎注意责任,法院提出的所谓“通过必要的技术措施对车辆使用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不必然导致对生命权的侵害。法院所判定的“没能防范十二岁以下儿童自行骑车,进而因骑行导致生命权受到侵害的风险”。这就更没道理,如果看过秋名山的逮虾户,使其具有驰骋的欲望,是不是同样会提高骑车的风险?家长教会其骑车,使其具有了骑行的能力,是不是也加大了这种风险?
况且这种风险,是以交通事故的产生来实现的,应当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风险,而非是生命权受到侵害的风险,如果小黄车公司要为风险买单,没道理只给家长一方的百分之十买单,不给大货车一方的百分之十买单。
如果小朋友骑小黄车撞大树了,大树不会担责,小黄车公司也是同一个行为同一个风险,可这个百分之十就是家长全部担责的百分之十。如果是大货车全责,家长担责为零。可风险同样存在,生命权损害同样存在,可小黄车公司的百分之十就成了零的百分之十,不用赔钱了,哪有这种道理。
小黄车造成风险不变,损害结果不变,可赔钱多少,竟然和交通事故分责有关,是不是不对劲啊?
【 在 niuhuahua 的大作中提到: 】
: 男孩偷骑单车身亡父母向ofo索赔760万 法院这样判
https://c.m.163.com/news/a/FETUJPAS0001899O.html?spss=newsapp--
修改:weixiao135 FROM 60.25.57.*
FROM 60.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