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啊,如果未审就已经有罪了还呼吁判处有罪干啥,呼吁判处有罪本身就说明出发点是还没判处有罪,而不是别的。
我说了两面,司法本身应该独立,仅以事实和法律规定行事,舆论也可以起到监督作用。这两者都有度,法理不外人情,不应隔绝民意,舆论也不能越位,挟持或者代替司法。
【 在 i136 的大作中提到: 】
: 未审之前当然可以呼吁判有罪或无罪,哪怕是在美国,打横幅呼吁判有罪或无罪,死刑或非死刑,多的是。
: 企图钳制舆论,未审之前连“有罪”两字都不能说了,是脑子有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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