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基金募集书特别提示“本文件不应被视为亦不构成要约或要约邀请
2014年的基金募集书,在《特别风险提示》章节,特别注明“除本特别风险提示外,本文件其他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被视为亦不构成向任何人士发出的要约或要约邀请”
现在投资人能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将其认定为要约邀请,并针对管理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提请赔偿不?这个法院会支持当时约定的提示,还是支持现在的《民法典》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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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244.83.*
谢谢,请问怎么判断其它条款是否的确构成了要约或要约邀请呢?
【 在 bitiers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般来说,应当适应当时的法律,例外的情况适用民法典,关于是否能认定为邀约邀请的问题,主要涉及到此处特别说明的条款是否有效,这就要具体分析其他的条款是否的确构成了邀约或邀约邀请,如果是的话,该条款否认其他条款具有邀约或邀约邀请的效力,我认为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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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244.76.*
谢谢,我理解您的意思,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只是针对2014年那份募集书,虽然基金管理人以“特别风险提示”的方式明确注明“除本特别风险提示外,本文件其他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被视为亦不构成向任何人士发出的要约或要约邀请” ,投资人如果要主张募集书中的内容实际构成了要约或要约邀请,一般应该如何主张?能否以PE募集书必须经备案主张呢?基金是在2014年9月募集完成的
【 在 bitiers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是个基础但复杂的问题,会存在争议,需要具体分析。举个例子你体会一下。假如你到菜市场,走到鸡贩前,鸡贩跟你说,最后一只活鸡,50块,这个就是邀约。再如,还是菜市场,鸡贩写了个牌子,上面写活鸡80元一只,这个就是邀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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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53.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