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我理解您的意思,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只是针对2014年那份募集书,虽然基金管理人以“特别风险提示”的方式明确注明“除本特别风险提示外,本文件其他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被视为亦不构成向任何人士发出的要约或要约邀请” ,投资人如果要主张募集书中的内容实际构成了要约或要约邀请,一般应该如何主张?能否以PE募集书必须经备案主张呢?基金是在2014年9月募集完成的
【 在 bitiers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是个基础但复杂的问题,会存在争议,需要具体分析。举个例子你体会一下。假如你到菜市场,走到鸡贩前,鸡贩跟你说,最后一只活鸡,50块,这个就是邀约。再如,还是菜市场,鸡贩写了个牌子,上面写活鸡80元一只,这个就是邀约邀请。
--
FROM 223.153.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