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敢跟公司翻脸就有机会,不敢出头就继续忍。
【 在 iamwxy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员工之前跟公司签订了一个劳动补充协议,协议中说员工除了获得工资不再享受任何福利。这个协议虽有瑕疵,但因为员工已签署,应该是有部分法律效力的。
: 二,签署协议后公司一直给每个员工发放福利。后来涉及到一项疗休福利,因公司领导如果想要享受某项福利,得全体员工均享有的普惠福利,领导才可以享有,于是通过职工大会决议,制定了疗休福利的实施细则,给员工发放疗休福利,后来又以部分员工之前签署过补充协议为由,给大部分员工在工资中扣除了疗休福利,保留了领导和几个人的疗休。
: 三,后来集团建设政策性住房,公司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会上明确全体员工均有资格申请,也制定了关于购买住房的方案,方案也说了全体员工均可以申请,未排除签署协议的员工。员工们提交资料,获取资格,缴纳部分住房款后,公司又对获得资格的人说,你签署过补充协议,不应该享有,应该把这个资格给后面没有签署过协议的人。全公司三分之二多的人签署了协议,只有后台几个人没有签署。前后台工资收入没什么差别。请问有相关部门管理这种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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