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支持,我是久病成良医,现在对法律有些了解,说下您的常识性错误:
1.一个人有没有行为能力,是司法鉴定机构说了算,法院无权做出决定,一审判决认定葛某没有行为能力是违规了,因为这是个医疗专业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官不是精神病专家,你可以看下鉴定报告,是两个副主任医师共同做出的。
2. 所谓病历,法院调查过了,医院电子诊疗系统并不存在,可以认定是伪证,而且姜涛作为利害关系人,他的证言按照规定是不能够被采纳的,但是这些依然被主审法官采纳了,不是我情绪化,你可以品品其中缘由,我不能说太多,不和谐。
3.葛某签约时的录音、威胁涨价否则就是精神病的录音、中介的证词,这么强有力的证据都没有被采纳。
【 在 Qid 的大作中提到: 】
: 1、楼主与葛某谈好价格并支付45万定金后,没想到隔年后房价飞涨,葛某要求涨价或者解约
: 2、楼主看着房价已涨,不同意,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 3、葛某以有精神病为由,并且有安定医院主任医师江涛开具的病历,并且江涛到庭作证证明葛某当时的状况,法院以此判定驳回楼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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