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10月间,陕西华厦广告装饰印务有限公司总设计师项百平、安徽工业大学工业设计系教师朱岩岳和厦门市兴商业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师洪清淇三人分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故宫博物院和北京理想创意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认为故宫博物院院徽侵犯其著作权,要求故宫博物院和北京理想创意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万至5万元不等。
法院受理后,于2005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故宫博物院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为庆祝故宫博物院建院80周年,2004年5月该院向社会公开启征院徽标识设计,共收到2788件应征作品。经评审委员会专家无记名投票,确定22件入围作品,后又从中评出6件作品上网公示,请社会公众投票并发表意见。根据评审委员会专家意见并参考公众意见,故宫博物院经研究,决定本次院徽征集活动最终方案为空缺。三原告尽管投稿应征院徽,但其设计方案均没有入围,更没有上网公示。经选择比较,故宫博物院与北京理想创意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院徽标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北京理想创意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应当独立创作,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理想公司组成以邵柏林先生为首的设计团队,最终完成院徽设计并得到故宫博物院认可,并于2005年7月18日正式公开启用。
故宫博物院院徽为“宫”字形,加饰“文武线”,其中“宫”字一点取材于古代朝服图案“海水江牙”和“古代玉璧”图形,院徽与三原告投稿作品有本质区别,不构成抄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原告应征作品与理想公司受委托创作的故宫博物院院徽进行对比,虽然它们在整体结构上均采用了篆书“宫”字形的设计元素,但在“宫”字一点、两“口”、宝盖框架、颜色等方面的表达形式均存在明显差异,而且“宫”字篆书字形属于公知公用的素材元素,所以,故宫博物院院徽与三原告应征作品不相近似。因此,三原告指控故宫博物院和北京理想创意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故宫博物院和北京理想创意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三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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