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有。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2]
【 在 liuxueshen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这规定?
只规范了政府文件新闻之类的吧
【 在 guoqingjie 的大作中提到: 】
: 标 题: Re: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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