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公约的最大特点是其通过两步递进形式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引进了无限制责任的概念。
第一步是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13,000 sdr特别提款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第二步是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但113,000sdr提款权以上的赔偿责任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免除:
⒈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
⒉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此外,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内法的要求,及时向索赔人先行付款,以应其经济需要。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随后的损害赔偿金中抵消。此规定可以使受害旅客家属不需要通过冗长昂贵的法律诉讼就可以获得初步的赔偿,更符合现代经济的赔偿需求。
【 在 abcdz 的大作中提到: 】
: 主要部分是蒙特利尔公约定的数。要求赔偿更多额外的金额,得自己诉讼,如果是航司有疏忽责任,那自然会赔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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