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本版十大的现实与小说一样精彩
判例呢?我查的是94年后这种不是婚姻关系,属于非法同居,不算重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而且不管是否相互称谓,只要外界认为是两口子就行。有判例。
: 【 在 tusk 的大作中提到: 】
: : 重婚罪的认定是以重复叠加的婚姻关系,重点在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认定一是法定的,简单点说就是有结婚证。或者虽没证但对外宣称婚姻关系。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几乎没有人再办理登记手续,而且不会以夫妻名义彼此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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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让你拿出判例啊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认可事实婚,和不构成重婚罪不是一个概念。
: 【 在 maruko 的大作中提到: 】
: : 判例呢?我查的是94年后这种不是婚姻关系,属于非法同居,不算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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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案例显然不符合你说的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而且不管是否相互称谓,只要外界认为是两口子就行。有判例
你这个案例双方,包括家庭都是以婚姻称谓,不仅仅是外界认为是就是。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而且不管是否相互称谓,只要外界认为是两口子就行。有判例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嗯。法理,司法解释依据没问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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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水县仁苠珐苑判决一起重婚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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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是必要条件。你的案例无法证明你的论点,就是“只要外界认为是两口子就行”。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而且不管是否相互称谓,只要外界认为是两口子就行。有判例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明显重婚情节中是未登记情况。
: 【 在 maruko 的大作中提到: 】
: : 你这个案例显然不符合你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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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是35年前发的意见。我前面说了,1994年有修改。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以夫妻名义是依据客观,不是主观上称谓。
: 根据《关于仁苠珐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被周围群众认可,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 根据司法实践惯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重婚罪:(1)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虽未登记结婚但当地人民群众认为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可以认定为重婚罪;(2)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男女取方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当地人民群众却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骗取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亦可认定为重婚罪;(3)周围群众公认是关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的相对方自摋等严重后果的;(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没有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5)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的;(6)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7)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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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不懂不重要,我只是指出你说法的矛盾之处。
当然,我不指望说服你。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是,都是1994年不承认事实婚效力之后。之前根本无此问题,事实婚是承认的。你连基本法理逻辑都不懂。
: 【 在 maruko 的大作中提到: 】
: : 你这是35年前发的意见。我前面说了,1994年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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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这里限定了夫妻名义生活。仅仅靠别人认为是不行的了。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有任何矛盾。有专门司法解释。
: 最高院在1994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院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由此可见,在刑法上事实重婚姻重婚罪论处,是为了更好的惩罚犯罪,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承认。
: 【 在 maruko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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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客观标准的出处是哪里?
1994年后,只要不是以夫妻名义生活,就算非法同居,而不是重婚。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夫妻名义是客观认定不是靠主观上的相互称谓。有客观标准,比如,(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没有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6)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等。 !
: 总之,认定事实婚的标准并未废除,这与事实婚无合法婚姻效力没有任何矛盾。司法解释很清晰。司法实践很明确。
: 【 在 maruko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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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处不好找(我也没找到权威出处),那么换个方式,既然你说“司法实践很明确”,那就请任意举一个案例吧。只要这个案子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你说的就是对的:
1。1994年后
2.被告没有以夫妻相称,根据你说的这两种“客观标准”定了重婚罪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夫妻名义是客观认定不是靠主观上的相互称谓。有客观标准,比如,(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没有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6)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等。
: 总之,认定事实婚的标准并未废除,这与事实婚无合法婚姻效力没有任何矛盾。司法解释很清晰。司法实践很明确。
: 【 在 maruko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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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一直口口声声“司法实践”,但举不出一个例子,我就来举吧。
中国裁决文书网可查
(2021)豫01刑终4号
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答辩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
你的判例呢?
再补充一句,“非法同居”的概念是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里面详细阐述了非法同居的构成,如何解除。
你可能需要更新下知识库。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根本没有所谓非法同居概念。当然不以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属于重婚罪,认定标准是仁苠珐苑官方内容,司法实践惯例。罗翔讲过,自己不认,谁也没办法听床,不是看称谓,社会成员一般标准认为是两口子就够了。其实很苛刻了,稳定同居六个月或者育有子女,这很难抗辩。
: 【 在 maruko 的大作中提到: 】
: : 你这个客观标准的出处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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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aruko FROM 223.1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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