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涉及合同无效的条款:
其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其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其三、【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的情形】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总则编”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其一、【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其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其三、【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其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其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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