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矛盾。有专门司法解释。
最高院在1994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院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由此可见,在刑法上事实重婚姻重婚罪论处,是为了更好的惩罚犯罪,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承认。
【 在 maruko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懂不懂不重要,我只是指出你说法的矛盾之处。
: 当然,我不指望说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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