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你是女生会走开啊,走开怎么录像?不录像怎么取证,没证据怎么指认罪犯?搞清楚是不是坏事,要报警、指控、起诉后让司法判断。录像是启动司法的必要条件,否则不真成了诬告?
事后到现在也没证明在挠痒。一审只是说不排除皮肤病可能,原告主张不成立,没有说被告就是在挠痒。被告的就诊记录是事发后三个月的,未来的证据如何证明事发时有皮肤病?证明不了,主张皮肤病的可能就不成立,就不能反驳原告的主张。
【 在 aeergg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哪个帖子反对录像了。我既不反对录像,也不赞成录像,我反对的是,事情还没搞清楚,就先预设对面是在干坏事。拍照取证,我认为可以。但事后,证据证明就是在挠痒,为什么不敢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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