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开始是被告主张的,但没有证据。事发前的就诊记录,是肖母挂号,为一个十八岁的人开眼周湿疹的药,法庭没有采信。采信的就是三个月后肖某本人的就诊记录。第一,三个月后的诊断,是否收买了医生很可疑。因为肖家确实和医院关系密切。第二,未来的诊断肯定不能证明当时的情况,肖某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法庭却牵强附会,支持三个月后的诊断证明三个月前“皮肤病的可能”,说明徇私枉法的嫌疑。第三,肖某一家三口和女生、学校多次沟通,事发当时到就诊之前,都没人提过有皮肤病在抓痒。肖某在录音和道歉信里一直说自己做了下流龌龊的事,对不起姐姐,愿意给姐姐经济补偿,而不决口不提自己在抓痒。这难道不有违常理吗?
【 在 AaronHu 的大作中提到: 】
: 判决书里写了,20年开始,你自己不看说别人没逻辑。第二,如果认为证据有问题,可以上诉,申诉。赶紧的,不然上诉期过了。
: 发自「今日水木 on M2102K1AC」
--
FROM 223.7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