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新政实施后,也可以办夫妻更名吗?
一辆的也可以,但是要求配偶名下无车
【 在 alpharay 的大作中提到: 】
: 名下有多辆车可以,一辆车不行
--
修改:Lily715 FROM 221.219.101.*
FROM 221.219.101.*
看细则三十五条第二款
夫妻间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受让方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
甚至不要求北京户口和5年社保,跟现在比,多了要求名下无车,和结婚一年以上
【 在 alpharay 的大作中提到: 】
: 新政不行
: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向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变更或转移登记,
--
修改:Lily715 FROM 221.219.101.*
FROM 221.219.101.*
我认为是二十三条不严谨,应该把配偶去掉,配偶用三十五条,实际执行也应该这样,否则,会跟婚姻法和以后的民法典冲突。而且二十三条和三十五条是并列关系,不存在谁是谁成立的条件。
【 在 alpharay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的理解是,三十五条说的是,“如果”符合夫妻间办理车辆登记要求的话,“则”XXXX
: 而二十三条说的是,满足夫妻变更的“条件”是XXX,也就是上面我的那句话。否则这两条就是矛盾的关系。
--
FROM 221.219.101.*
二十三条的前提是名下两辆车以上的,三十五条可以认为是对只有一辆车的补充规定。
【 在 alpharay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你可以去发信箱提问,我的理解就是二十三条明确指出了夫妻变更的条件,而三十五条实际上就是重复了一下二十三条的条件,主要是为了离婚办理财产分配。三十五条实际上没有和二十三条产生矛盾。
--
FROM 221.219.101.*
附则的地位并不比正文低,而且附则多用于规定生效时间,失效时间等事项,从某些角度看甚至地位高于正文
【 在 alou 的大作中提到: 】
: 三十五条是在第六章附则下面的,应该地位低于二十三条
:
--
FROM 221.219.101.*
既然不能相互说服,那只能等司法实践了
【 在 alpharay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三十五条没有明确文字指出是对只有一辆车的补充规定。
: 其次,如果是对一辆车的细节规定,为什么不写在二十三条里面?完全可以明确下来写在一起。
: 如果你还是不相信的话,那就等新规的官方解释吧
--
FROM 221.21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