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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qq171770 的大作中提到: 】
: 和公交车事件一样,这案件就是个侵权案件,必须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不一样的。没锁车门与小孩的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没锁车门不构成“通常的危险行为”,与之相反的案例如“市区内随意开了一枪,打死一个正从楼上跳下处于半空中准备自杀的人”。市区内随意开枪是“通常的危险行为”,虽然自杀的人跳楼也一定死,但也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当然不锁车门与小孩死亡之间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如果按这种思路,修停车场的也有责任,因为你不修停车场就不会有人停车不锁门,自然就不会发生这事,这就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不能拿到法律上来说。类似案例还有杀人犯的妈不会承担杀人责任一样,虽然也构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 当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限于“通常的危险行为”,展开说就太复杂了,侵权责任博大精深,西方几百年已经研究透了,没啥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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