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怎么能类比呢
你冲着平民,普通的物业踢一脚
和你冲着押送保险箱途中的保安踢一脚
是一个性质的事吗
普通人的械斗和对着亮明身份的国家暴力机关的械斗,无论在常识或者法律上的判断都不是一个性质的事情把
【 在 Acui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么问题来了,有人开车撞你,然后下车,手无寸铁走向你,这时你拿起砍刀对着他,一下子砍断了他的腿,算正当防卫么? 按照目前的法律应该不算,除非他下车的时候也拿着刀,有生命威胁……
: 把你换做警察,司机下车就是放丢掉了作案工具,这个时候还拿枪射击,何况枪支很容易造成生命安全问题,包括周边群众生命安全问题……所以我觉得这种行为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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