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你的认定不同
车顶着人走,有主观故意伤害意图,只是没造成严重后果,最后估计寻衅滋事
肘击窗户,更多只是警示提醒,没有主观故意损害财物,最后估计也是寻衅滋事
应该各打五十大板,只罚一个人确实不公平
【 在 tsa300 的大作中提到: 】
: 顶着人走,没造成对方受伤,法律上没后果
: 肘击帕美尾窗,保时捷4s初步估计造成损失2.3w元,实际上这个人触犯刑法第275条故意损坏财物罪,损失达到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按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数额较大,应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杭州警方实际上是和稀泥,这个肘击是触犯的刑法,应该提起公诉,已经不属于民事纠纷。但被警方搞成了多赔钱给车主,不再背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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