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 2020/09/24 09:28
22日,哈市市民王女士向生活报反映,当天早上,她的丈夫田先生驾车拉着她从南岗区北航街72号地震局家属楼去上班途中,在院内轧死一只突然窜出的小宠物狗。事发后,田先生表示,可以赔偿狗主人300元作为补偿,但狗主人要求赔偿6000元。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女士选择报警。这种情况,双方责任该如何认定?22日、23日连续两天,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小区院内轧死宠物狗
狗主人索赔6000元
22日上午,记者来到哈市南岗区北航街72号院内,田先生在事发现场讲了当时的情况:“今天早上6点半左右,我上班从这儿路过。旁边草坪上有三只小狗在玩,玩完又跑到人行道上玩,一只小黑狗直接就跳到小区道路上,就让我的车给轧了一下。然后我就把车停到路边了。当时遛狗的人在相距100米的杆子后面站着,狗没拴绳。这家是两条狗,一黑一白。”
田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开到事发地附近时,看到小狗在草坪里玩,后又跑到了人行道上玩,随后那个小黑狗直接就窜下来了,刹车就刹不住了。”
记者向田先生了解到,事发后,他表示可以对狗主人给予一定的赔偿:“我说给三五百的,他说买狗时候开的发票就是6000元。我说6000元承受不了,他说承受不了那就报警吧。然后我们就报警,交警了解完了,让我们都回来准备材料。他说他那个狗证在他岳父那儿,在保险柜里锁着,他岳父没在家。说有飞机票能证明他岳父走了。”
狗主人未现身监控未调出
责任暂无法认定
记者了解到,由于当天双方未能出示有效材料,交警部门和双方约定,23日9时,双方带好相关证件证明到哈西交警指挥中心进行责任认定以及后续处理办法。
23日9时,记者一行赶到哈西交警指挥中心,见到了前一天采访过的田先生和王女士二人,但并未见到狗主人。临近中午,狗主人也未如约出现。记者向办案民警了解到,22日,民警要求双方互留联系方式即可,但只有狗主人拍下了田先生的驾照,但却未留自己的联系方式。而且,狗主人在交警部门也未留下联系方式和姓名。
23日11时许,记者与办案民警及肇事方前往地震局家属楼调取当日监控视频。据了解,由于该处是地震局家属楼,所以调取监控需要到地震局保安部门。但地震局保安部门告知:“监控管理人员不在。”其他管理者告诉民警,第二天8点再来。
由于狗主人没有出现,未提供狗证等材料,且监控未调出,交警部门也无法对这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截至记者发稿,23日的责任认定并未出结果。
律师:
宠物狗没拴绳
狗主人负有大部分责任
关于小区内私家车压死宠物狗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并不常见,因为很多时候双方都会自行解决,不会到交警部门。发生在小区内部也不算交通事故,只能参照地下停车场这些封闭区域,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一名交警告诉记者。
就此事件,记者向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詹志坚了解到,此事故中,无论狗有证、无证,宠物犬饲养人如果没拴绳,都负大部分责任:“如果狗没拴绳,由此导致的事故,狗主人负有大部分责任。与此同时,作为车主,如果认定瞭望不够,也有一定责任。但如果司机是正常行驶,狗突然出现,紧急刹车后狗死亡。这是无法预见的,主观上无过错,车主不承担赔偿。”
相关规定分析
据相关交警部门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总原则,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车撞狗”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是要分析车辆驾驶人与狗主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或过错的严重程度。对于“车撞狗”事故责任划分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各方的责任,如果车辆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和过错,狗未用束犬链牵领的,可认定狗主人全责;如果车辆驾驶人或者乘车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据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犬只外出活动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并遵守下列规定:为犬只挂犬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此外,第三十九条规定:“养犬人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致使犬只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损失。”
案例链接
●2020年7月23日,四川盐亭县的王某驾驶小轿车,撞上了刘某饲养的一条白色比熊。7月24日,小狗因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和王某在交警队的协助下进行了多次调解,但一直没能达成一致。后刘某起诉。刘某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自己小狗医疗费、购买费、疫苗费等合计8000余元。最终,法院判定由王某一次性支付刘某宠物狗医疗费赔偿款1500元。
●江苏苏州张家港钱先生在开车时,一条金毛犬突然从马路旁冲出来,钱先生躲避不及,狗狗被撞飞,最终因伤势过重死亡。与此同时,钱先生的宝马车也损坏严重,经过维修方估价,各项损失总计在7万元左右。交警调查得知,当时王某带着金毛犬在马路附近的一处公园玩耍,宠物狗一直没有拴绳,窜到了机动车道内,撞上了钱先生驾驶的汽车。最终,警方判定狗主人王某负全责,王某不仅失去了宠物狗还要赔付7万元的车辆维修费用。
●2020年2月,南京的王小明(化名)驾车回家,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突然冲出的一条没栓系的狗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小轿车损坏,狗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小明无责任,狗主人周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小明遂向周华索要4440元车辆维修费,双方商讨无果,王小明将周华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周华未对其饲养的狗采取栓绳措施,导致狗在马路中间乱窜,原告王小明驾驶机动车避让不及撞到狗致狗死亡、其驾驶的车辆损坏,故周华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对王小明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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