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
【 在 dbqp 的大作中提到: 】
: 好像只要占了这个理,就什么都可以不管不顾了。在“可以安全避让”的情况下,也要放任甚至推动逼迫事故的发生
: 交通安全法里面最重要的核心是“安全”,不是路权(路权的概念是为了保障安全、有序、高效的交通,最根本的还是安全,不能本末倒置了)。在路上也不能把自己当做裁判的法官,想着要教训别人,这也已经开始有些斗气,而不是安全驾驶了。在科目一里,即使对方行驶行为不当,在可以避让的情况,你不是选择安全避让,你看能不能得分(难道都没刷过这样的考题吗)
: 出了事故,很多结果就不可控了。可能自己连带遭殃,甚至丢了自己一车人的性命,可能造成无辜的第三方路人,后面的、旁边的、对向的车辆和人员遭殃
--
FROM 211.147.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