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奇葩共欣赏
事实是,不存在必须,也不是自动。我已经确认过了,一分钱都没走我交强险。对于无责方必然走自己一部分交强险的说法,举一反例即可证否,根本不用多说什么。
对于法律规定,可以多说一句,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不是必须,规定的是最高限额,没有规定最低限额,最低没规定就是0,不管应当的对象是什么,是不是必须的意思,应当的内容是最低限额是0,那就是可以不走交强险。
事实上,很对事故,根本就是直接走的商业险,这在理赔协议上写的清楚。
可以十分确定的说,事故必须走无责方交强险的说法,是胡扯,连走交强险(双方)都不一定(我前面一个事故,停车场被刮蹭,签的协议明确写明走对方商业险,前几年一个路政维修车全责撞我,司机跑路,法院裁决车主直接给现金了,连交强险公司都没麻烦)。
事实说明此说法胡扯,法理我也阐明了,只是规定了上限,下限没规定就是0。
【 在 frosen 的大作中提到: 】
: 人家说的是事实
: 特别是交强险不管有责无责都赔付财产100那条我记得是保险公司通过特殊流程双方自动做账抵消的
: 平时不反映在正常流程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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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8.134.*
交强险,就是这么运作的。
当然,这个100,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事情;投保人一般可以忽略之。
【 在 JoseM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是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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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被追尾了,前车还要赔后车100元?
: ...................
--来自微水木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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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00.251.*
先走交强险,交强险不够了,才走商业险。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事实是,不存在必须,也不是自动。我已经确认过了,一分钱都没走我交强险。对于无责方必然走自己一部分交强险的说法,举一反例即可证否,根本不用多说什么。
: 对于法律规定,可以多说一句,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不是必须,规定的是最高限额,没有规定最低限额,最低没规定就是0,不管应当的对象是什么,是不是必须的意思,应当的内容是最低限额是0,那就是可以不走交强险。
: 事实上,很对事故,根本就是直接走的商业险,这在理赔协议上写的清楚。
: ...................
--来自微水木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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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00.251.*
我不管全责方保险公司是否放弃或坚持(单单可以放弃,也足以说明必然走无责方交强险是胡扯),是否走我的交强险都必须我同意,我特意咨询了保险公司,得到肯定答复,我不同意他们不会给一分钱。你要求我不同意,本质上是纠纷,纠纷可以协商,所以要看协商结果,同样也不存在对方不放弃要求就一定要走无责方交强险的问题。法院可以判决给,这个有可能,这也不是必须。
【 在 zhangku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全责方保险公司放弃权利,不向无责方保险公司索赔的话,可以不赔。
: 问题是,全责方保险公司会选择放弃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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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8.134.*
这是胡扯,前面说了,我已经确认过了,存在反例。而且,我的保险公司明确说,没我同意,一分钱也不会给,不存在自动结算可能,除非代为求偿,或法院判决,否则交强险和其他商业险一样,没有我授权,一概不与理赔,其实不授权连定损都不能进行(无论我是否存在责任),何况理赔?
【 在 habibi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才是不懂的一方。
: 无责方赔一百,不用报案,保险系统内部结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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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8.134.*
不管是否合理吧
你这种贴大字报的帖子,实在有失风度
【 在 Sabella (阿根廷国家男子足球队前教练)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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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合不合理。根本不是必须赔。
: 【 在 JoseM 的大作中提到: 】
: : 这是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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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77.253.*
不存在这个事实,我举了例子,一个反例即可证否你的说法。上一次事故,对方直接走的商业险(因为他交强和商业险保单不同),不能判定交强险是否够修车,所以走交强险要签两个理赔协议(授权定损理赔),嫌麻烦,直接走的商业险。交强险没有双方认可的签字授权,根本不可能走,事实上也没走。
【 在 zhangku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先走交强险,交强险不够了,才走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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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8.134.*
我贴的都是原话,未改动一字。这本来也是大字报内容,我摘要一下,为什么失风度?难道方便辨明一个道理,不行么?
【 在 zeus2615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管是否合理吧
: 你这种贴大字报的帖子,实在有失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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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8.134.*
我咨询的结果不支持你的说法,一般情况没有我同意,不可能走我交强险。如果我老赖,不配合理赔,才会出现代为求偿,起诉等,但无责方这么干的,保险公司没听过没见过……所以,人家明确说,无责方交强险,没有保险人同意授权,不会理赔一分钱。
最后,这个100是法律规定的无责方理赔财产损失的上限,不是必须。这本质是对无责方的福利与照顾,如果要求,必须满足,满足金额上限是100。无论如何不能理解为,这是无责方责任,无论如何都要满足100(这等于理解为下限)。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与事实不符。
【 在 zhangkung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强险,就是这么运作的。
: 当然,这个100,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事情;投保人一般可以忽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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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8.134.*
举一反例即可证否必然的说法。你一点基本逻辑都不懂。
【 在 eloveooo 的大作中提到: 】
: lz好像是来秀自己的奇葩的。
: “我没听过,我没经历过,那就不是真的”
: 这逻辑真是奇葩,生活里这种奇葩算一大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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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