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交通肇事一审未采纳检察院缓刑建议被抗诉后二审改判更重刑罚
说的没错,这就是立法水平不高的体现。
所谓“当然之意”落实到纸面上的时候并不严谨,二审法院才能利用这点,没办法。
如果一部法律写出来还得跟着一大堆司法解释才能让大家统一意见,我就觉得这立法水平太差。
【 在 feelsgood (感觉不错) 的大作中提到: 】
: 确实很少见,其实正是以为这样所以法只是规定上诉不加刑但抗诉除外,而没有明确写“检察院抗诉要求加重的除外”,但这其实就是当然之意。但是也正因为有了这个形式上的瑕疵,才给了二审法院这个空子,也让一部分人觉得二审判得没问题。
: 【 在 syr 的大作中提到: 】
: : 检察院抗诉,我之前只见过觉得判轻了而抗,还没见过嫌判重了而抗。
: :
--
FROM 123.115.210.*
问题是严格按照法条,二审法院不违法。
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可以加刑。
【 在 usedto (usedto) 的大作中提到: 】
: 都讲了这属于超裁。。。
:
: 法院可以判3年半,但是不应该在二审里面判,正常的程序是走审判监督程序,走再审
:
--
FROM 123.115.210.*
这个没办法,刑诉白纸黑字写着“抗诉可以加刑”,没有限制条件是嫌太轻还是嫌太重的抗诉。
二审法院依法判案没毛病,至于有人觉得刑诉这地方立法本意不是这个意思,那只能靠以后打补丁了。靠嘴给法律强加字面上没有的意思难以服众。
【 在 jellyfish (incubi)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这个二审法院没有问题的话,最重要的影响就是以后检察院抗诉要求加刑的时候,二审法院会做出进一步减轻刑罚的判决。
: 而抗诉加刑的比例绝对是占到绝大多数,那以后可就热闹了。
:
: 【 在 swiminriver 的大作中提到: 】
--
FROM 123.115.210.*
我说立完法还需要打一堆补丁才能理解清楚法律,这种立法水平不高,有问题吗? 你觉得这样立法水平高?
你说的英美的事情跟我说的内容有啥关系。
【 在 syr (求积分)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像英美那样由法官来解释法律、判例成为法律,水平就高?
:
: 【 在 JoseM 的大作中提到: 】
: : 说的没错,这就是立法水平不高的体现。
--
FROM 123.115.210.*
就你举的这个例子来说,怎么定义“人”完全可以在立法时体现,胎儿算不算人定义一下就行啦,一句话的事情。类似概念比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界定的比较清楚。
说到底就是立法的时候图省事儿不把这当成问题,司法的时候就得依靠解释,最后补丁摞补丁,有的还来回打补丁,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
【 在 feelsgood (感觉不错) 的大作中提到: 】
: 倒也不能这么讲,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不加解释就直接适用的,因为技术上文字就不可能完全忠实反映复杂的现实生活。举个例子,故意杀人的,判处xxxx刑。这个看起来已经很清楚了,但实际上仍然需要很多解释才能适用到具体案件中,比如啥是人,尚未出生的胎儿是不是这里的“人”,最终胎死腹中的胎儿,在还没有死的时候是不是“人”,从一个受精卵开始,到底哪个时间点开始就算是“人”,这都是不可能在立法中解决的。再比如“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中“故意”和“过失”的边界在哪,这些都不可能在法条中机械规定,而必须根据具体情形来解释。
:
: 当然,本帖讨论的这个地方,确实是立法水平不高的体现,这个的确可以这样说。但是也有个历史原因,之前我们没有认罪认罚制度,所以就像大家说的,没见过检察院抗诉认为判重了的,所以之前这也不是个问题。这也是在新的认罪认罚制度下才出现的新情况。当然了,基于这个案子的巨大争议性,我预计这个漏洞也会很快被填补上的。
: 【 在 JoseM 的大作中提到: 】
--
FROM 123.11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