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交通肇事一审未采纳检察院缓刑建议被抗诉后二审改判更重刑罚
哈哈哈哈哈哈哈,你改贴干嘛啊?你2019年法考客观题不是考了400多分吗?干嘛改成224啊,这显得你多不NB啊!
操,我就说一个通过法考的人,法律知识怎么会这么sb,原来是纯粹装逼犯,你丫继续装吧啊我们就当没看见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上诉不加刑是指被告自己上诉的情况,抗诉的情况不受前款的限制
: 理解意思即可
: 我客观题看了一眼是224分
: ...................
--
FROM 106.38.35.*
跟2019年客观题考400多分的高手讨论,那我真没这个能力,您自己慢慢发功哈。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否发回更合理可以讨论
: 但是二审改判也并不违法
: 是不是违法,判断起来很简单,即便从深层次去考量,最多说发回的争议小,不可能说二审违法了
: ...................
--
FROM 106.38.35.*
嗯,对对对,我信了。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记错了,224记成420多了
: 你爱信不信啊
: 反正傅政华的签名就在我手边
: ...................
--
FROM 106.38.35.*
嘿嘿,你是不知道那货是个啥玩意,网友们说他法律水平太低还乱说,他就说自己是19年通过法考的,后来又吹nb说自己客观题考了400多。19年法考早就改革了,客观题满分300。你说他是个啥货吧,需要跟他讨论法律吗?
【 在 anquier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是讨论法律的态度吗?
: 法律界有你这种人,难怪各种乱像无底线。
--
FROM 106.38.35.*
再审是再审,是监督程序,纠错用的。你说的这个发回重审是二审,跟再审不是一码事。这个案子正当的程序应该是法院发起再审程序,然后加重判,就没有问题了。
【 在 anqui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再审的话,加刊有法律依据吗?是不是应该依据"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那还是不能加刑吧?
: 如果认为二审法院判加刑不对,那是不是没有其他途径可以纠正量刑过轻的错误了?
--
FROM 106.38.35.*
再审可以发回原法院另组合议组重新审,也可以上级法院自己直接提审,无论哪种,都可以改判加重
【 在 syr 的大作中提到: 】
: 原法院再审能判处超过上次它自己做出判决的刑期吗?
: 如果能,理由要么是有新的证据,要么是它自己对事实认定不清。如果是前者还好,后者的话就是自己打自己的脸,承认自己业务水平低下了。
: 这么一想,由上级法院直接改判,倒是法院系统最好的选择了。
: ...................
--
FROM 106.38.35.*
你可能没看全贴吧,他讨论个毛法律。。。最基本的ABC都不懂,百度了几个词都不会用还瞎用,又不承认自己无知还瞎编什么自己通过了司考来壮胆。要不是自己吹NB露了马脚,我还在那治病救人浪费时间呢
【 在 anqui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水平高低不说,至少人家一直在平和地讨论案件和法律,而你多次对人家进行人身攻击,道德水平高下立现。
: 你法律水平高吗?我从你回帖的水平没看出来。
: 道理讲不过就骂人,不应该是一个法律人的行为。
: ...................
--
FROM 106.38.35.*
我看表面证据,也倾向于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合理,所以一审没判缓刑可以。检察院抗诉要求轻判也合理,因为认罪认罚之后检察院的建议一般应该被接受,否则的话你换位思考一下,检察院谈完了结果法院根本不按这个判的话,以后就没有被告愿意认罪认罚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得还是轻,也可以。以上所有都没有问题,有问题的只是二审法院直接在二审程序里面改判加刑,太简单粗暴而且实际上属于明显的揣着明白装糊涂。实际上二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然后改判就完了,根本不需要走这么有争议的路线
【 在 syr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看市区两级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感觉就是为了出口气,觉得自己的权力被侵犯了。
: 而且认罪认罚这个,给检察院的权力太大了,桌子底下运作的空间非常大。如果这点法院不能挑战的话,以后检察院会越来越倾向于这个
:
--
FROM 106.38.35.*
也不能说业务水平不行,很可能是检察院的建议确实不合理,双方顶牛了。这也是认罪认罚制度下的新情况,如果不填补刑诉法这个地方的漏洞,以后这种法院和检察院顶牛的事,估计要开始多起来了
【 在 signalyc 的大作中提到: 】
: 为什么错误?难道北京中院业务水平不行?不太可能啊
--
FROM 106.38.35.*
倒也不能这么讲,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不加解释就直接适用的,因为技术上文字就不可能完全忠实反映复杂的现实生活。举个例子,故意杀人的,判处xxxx刑。这个看起来已经很清楚了,但实际上仍然需要很多解释才能适用到具体案件中,比如啥是人,尚未出生的胎儿是不是这里的“人”,最终胎死腹中的胎儿,在还没有死的时候是不是“人”,从一个受精卵开始,到底哪个时间点开始就算是“人”,这都是不可能在立法中解决的。再比如“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中“故意”和“过失”的边界在哪,这些都不可能在法条中机械规定,而必须根据具体情形来解释。
当然,本帖讨论的这个地方,确实是立法水平不高的体现,这个的确可以这样说。但是也有个历史原因,之前我们没有认罪认罚制度,所以就像大家说的,没见过检察院抗诉认为判重了的,所以之前这也不是个问题。这也是在新的认罪认罚制度下才出现的新情况。当然了,基于这个案子的巨大争议性,我预计这个漏洞也会很快被填补上的。
【 在 JoseM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的没错,这就是立法水平不高的体现。
: 所谓“当然之意”落实到纸面上的时候并不严谨,二审法院才能利用这点,没办法。
: 如果一部法律写出来还得跟着一大堆司法解释才能让大家统一意见,我就觉得这立法水平太差。
--
FROM 106.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