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一个13年的案例,与这次的货拉拉女孩非常类似
你贴的这个13年的判例,受害人属于“轻伤”未达到“重伤”的标准,所以如果认定嫌疑人是“过失”而非“故意”那么就不入刑了,刑法中没有可以套用的条款。即便这里嫌疑人的“过失”程度再高也没有刑责。
到这次货拉拉这个事件,那就属于“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范畴了(死者不是当场死的,司机已经完成施救措施,有可能只算作伤害而不是致死),这个前提下,如果认定为司机有“过失”,那么就一定是刑法的范围了。即便司机的“过失”程度再轻微,认定了“过失”也仍然是刑责。
如果认定的是“过失”“致死”,那大概会落个缓刑了,三年以下也有可能;如果认定“过失”“重伤”,也可能只有拘役;如果论不上“过失”,才是没有刑责。
【 在 OKIMAN (星之旅人) 的大作中提到: 】
: 发这个贴,只是想问问,“应当知道从行驶中的车辆上跳下的严重后果,故对其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这句话是否通用?而且在这个案例里,女司机的问题明显更严重:
: 1. 女司机是乘用车,专职服务乘客。货拉拉只是服务货物,乘客只是跟车。
: 2. 女司机已经确定了偏航,但货拉拉根本不存在偏航的说法,公司并未要求必须按照导航行驶。
: ...................
--
FROM 112.4.243.152
那些过度攻击女孩跳车行为的,你们能来解释一下主楼这个男的为什么也跳车吗?
--
FROM 59.109.177.*
是的,很奇怪的行为,为什么选择跳车?不至于打不过女司机吧?
【 在 MCGrace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些过度攻击女孩跳车行为的,你们能来解释一下主楼这个男的为什么也跳车吗?
--
FROM 103.254.190.*
是司机把她弄死了吗?
【 在 nios 的大作中提到: 】
: 把人弄死还民事,别做梦了
--
FROM 111.197.16.*
【 在 dqxl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的,很奇怪的行为,为什么选择跳车?不至于打不过女司机吧?
哈哈哈,也许真打不过,没点本事的大姐一般不敢开出租,我见过的都是五大三粗的。不过也有例外,上次一个大姐,要扶养三个孩子(三个闺女,后面两个是双胞胎,老公觉得压力大跑了),逼不得已开滴滴,最后还给她加了十块钱车费。
--
FROM 120.244.236.*
虽然我国并不搞判例法,但我们不妨找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的判例瞧瞧。
……被告人贾某手扇被害人脸部,致刘某失足从3号门楼梯上端仰面倒地,滚落下台阶,当场昏迷。贾某等人将刘某打倒后离开现场,后贾某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观察刘某的伤情,工作人员查看后回复贾某刘某已清醒过来,正坐在台阶上休息。由于不放心刘某伤情,贾某亲自折返3号门口查看刘某伤情,在确信刘某无碍后,方才离开……被害人因救治无效死亡。……被告人贾某、徐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43686元。
本来公诉人提起的是故意伤害罪,最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结案。比较一下,你们大概能感觉出这事情有点离谱了:
贾某是把被害人亲手打到楼底下的。可这司机做了什么?
从“是否不作为”的角度来看,构成不作为需要本人实施先行行为并造成对方处于危险状态。咱肯定总不能说是“正常驾驶”本身造成了危险状态吧?那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司机确实威胁到了乘客的人身安全(进而迫使其跳窗)。
如果司机动手了,现代刑侦技术不可能搞不清楚这点事情(更何况边开车边动手不太可能)。如果只是言语攻击……呃……能吵架吵到跳车的人真的正常吗?
当然,在官方结果面前,咱键盘名侦探的话只算儿戏。
从探头到跳车只需要一瞬间,但司机需要为自己在这一瞬间没有意识到乘客的下一步举动并把她救下来而付出惨痛代价:刹车快,乘客飞出去;刹车慢,过失致死。
顺便说一下,抓-放-抓这一出下来,某些人又赢麻了:“虽然我们对性侵的猜测是错的,但要不是我们帮忙推动舆论的话,司机就不会被抓了啊?”
曾经,出租车夜间前排禁坐男性,因为怕司机被抢;不远的将来,客货车辆夜间禁坐女性,因为怕跳车。
人人自危,挺好。
【 在 foliv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有比较意义,这就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如果这期事故中跳车人死亡,事情就复杂了。
: 货拉拉是刑事案件,民事和刑事的判案规则差太多了。
--
FROM 116.169.2.*
2012年11月,13年前,难道昨晚睡下穿越了?我看看新闻联播的。
【 在 OKIMAN (星之旅人) 的大作中提到: 】
: 2012年11月3日,男青年陈雷有事去一个建筑工地,在路边拦下一辆出租车,并讲好价钱。出租车行至某路段时,发现该路段正在施工,车辆无法通行,而该处距离目的地并非很远,的姐要求陈雷步行至目的地。陈雷以行李太多为由拒绝步行至目的地,并要求司机必须将他送达目的地
: 双方正吵得不可开交时,的姐突然将车转向不明方向开去,这时陈雷大喊:“你要把我拉到哪里?我要下车!”的姐不仅不搭理陈雷,还拿出电话和别人打电话,陈雷见状十分害怕,以为自己要被拉去挨打,所以不断强调要下车并称再不停车的话他就要跳车了。
: 而此时的姐不断与电话里的人诉说这边的情况,并不理睬陈雷,陈雷遂爬至后车窗跳下车,被甩出车外后,陈雷当场昏迷不醒。在医院治疗期间,陈雷被确诊为右全臂丛神经损伤,该的姐并未垫付医疗费。
: ...................
--
FROM 31.18.17.*
2012年发生的事情,2013年判的,没人写13年前。。。。
【 在 imTaler 的大作中提到: 】
: 2012年11月,13年前,难道昨晚睡下穿越了?我看看新闻联播的。
:
--
FROM 39.155.135.*
【 在 foliv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无论哪个国家,死亡都是刑事案件,至于是否有罪就看各国的法律了。
死亡或者重伤,上升到刑事案及的概率高。这是刑事案件对客观危害性的要求决定的。也可以从逻辑上理解为量变引起质变。
但是不论一概而论,死亡就刑责,这属于混淆是否。
--
FROM 111.20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