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帝都小区地面车位全都是不固定的了?
我不懂,原则上好像是不能固定,但是小区自己内部沟通好了制定规则是不是也可以
【 在 strangyou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刚才看到某水车说的。那么交了车位租金的小车业主能保证一定有空位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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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07.131.*
怎么算小区内部沟通好了呢?现在基本上都是物业做主,或者既得利益
【 在 littlestone9 (小石头)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不懂,原则上好像是不能固定,但是小区自己内部沟通好了制定规则是不是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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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6.112.92.*
固定车位的小区,车位管理都不行吧,卖房了车位会回收吗,还是悄悄的就转给下家了挺了
【 在 feitianhou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是哪位大神说的都不固定?帝都既有固定车位的小区也有不固定车位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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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6.236.47.*
你想多了,我是说推翻很多小区公共车位先到先得的现状
【 在 sshhuuoo (sshhuuoo) 的大作中提到: 】
: 推翻法律?想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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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0.122.*
我们老破小车停证数和车位数一致,车位是固定的,没有停车证按小时收费,而且只能临时停在人家的车位上,随时准备挪车。我好不容易租到了一个停车证,有固定车位好爽。这种政策挺好的,有停车证就不用内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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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36.0.*
地面车位本就没有产权之说 地下车位才可能会有产权
【 在 Lannis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地面车位属于公共车位,这句话本身就有问题吧。。。。。
: 这是指规划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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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19.*
有规划内和规划外,笼统说地面车位没有产权是有问题的
【 在 vbvcvf (版主) 的大作中提到: 】
: 地面车位本就没有产权之说 地下车位才可能会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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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0.122.*
没有问题
【 在 Lannis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规划内和规划外,笼统说地面车位没有产权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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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207.133.*
土地就是共有的,共有土地上的车位当然是公共的 只有地下车位没有占用公共土地面积,属于额外的,才有产权之说。
【 在 Lannis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规划内和规划外,笼统说地面车位没有产权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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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vbvcvf FROM 124.207.133.*
FROM 124.207.133.*
规划内和规划外,建筑规划报批时规划为车位的,即便是地上也是专有车位。报批之外新增的为共有
实际判例以是否有产权证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车位、车库归属的规定。
本条是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次民法典编纂对这两款未作修改,但将这两款单独规定为1条,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其中私人轿车拥有量增速明显。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加,住宅小区机动车乱停乱放等现象日益严重,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不断突出。车位、车库作为车辆的存放点,已成为私家车主的生活必需品。关于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和停车收费的纠纷日渐增多。
(一)关于车位、车库的类型
一般来说,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以停放机动车为目的的开放式的场所。车库,是指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以停放机动车为目的具有一定封闭性的场所。实践中,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我国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照建造地点和形态不同,车位、车库分类可以分为:(1)地下、半地下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是指在住宅小区地下、半地下空间建造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一般内部设有若干个划线编号且与房屋本体结构相连。(2)地面车位。地面车位,是指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地面车位一般是开放性的,地面上无构筑物。(3)首层架空车库。首层架空车库,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车库,一般内部设有若十个划线编号且与房屋本体结构相连。(4)独立车库。独立车库有单独的四至,一般与单个业主的专有部分连为一体。
按照是否在建筑规划内,车位、车库可以分为:(1)规划内的车位、车库。规划内的车位、车库,是指开发商在开发住宅小区项目前,经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可以是各种形态,如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地面车位、首层架空车库、独立车库、人防车库等。(2)规划外的车位、车库。规划外的车位、车库,是指开发商在开发住宅小区项目时,未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规划外的车位、车库以地面车位居多,也有的以车库形式出现。规划外的车位、车库在建设年代较早的住宅小区较为多见。
(二)我国车位、车库的归属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如何规定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车位、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主要理由:一是车位、车库已经摊入建筑成本,开发商将其再次买卖或者出租,侵害了业主的利益。二是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处于强势,如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以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原则确定归属,对业主不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业主与开发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主要理由:一是从我国目前多数地方商品房销售的实际做法看,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有约定;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看,车位、车库一般也归业主个人所有。二是车位、车库不像电梯、走廊、水箱、道路、绿地等应当共用,规定业主共有很难操作。三是开发商是否把车位、车库摊入成本,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高低没有必然联系,而且,也很难证明车库、车位的价值是否包括在建筑成本之中;目前对价格管理部门是否应当公开开发商的建筑成本仍有不同意见。四是对车位、车库的建造比例和车位、车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应当作出行政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但地下车库和地面上的停车场,作为独立设施,如果不允许开发商销售或者出租,可能影响开发商建造车位、车库的积极性,对业主不利。
经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借鉴境外的通常做法,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如果规定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由于车库、车位和住宅的配套比例不同、业主之间享有的住宅面积不同、商品房销售的状况不同等原因,归业主共有很难操作,因此,本法区分不同的情况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了规定:
一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即开发商在开发项目前,经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此类车位、车库,在开发商开发后,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与当事人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使用。
二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规划外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于属于规划外,且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较易形成属于业主共有的共识,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一些地方性法规根据实践的发展,在物权法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规范。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61条第1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第2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3款规定,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后,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第1款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车辆停放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以用于消防、电梯、人民防空等设施维护管理的必要支出。车位划定、车辆停放、管理和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面或者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对共有车位车辆停放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将共有车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取得的场地使用费按照本条例第63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 在 vbvcvf (版主) 的大作中提到: 】
: 土地就是共有的,共有土地上的车位当然是公共的 只有地下车位没有占用公共土地面积,属于额外的,才有产权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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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