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法官判决有误吧,“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一般指损坏财物为目的
刑法里的故意犯罪和人们一般理解的故意还是有点差别的。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在 test321 的大作中提到: 】
: 案例中,只是不计后果要出去。损坏他人财物并不是目的。
: 一般不会直接判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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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是故意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不是故意杀人另说。
【 在 alwaysleaf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醉驾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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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
一.不是希望。
二.明知他撞车会导致车辆损坏。
由于撞车是个自主决定的行为,不是因意外、过失或外力胁迫导致的。当他决定撞车时,没有采取任何避免车辆损坏的措施,发现车辆损坏后也没有立即停止撞车行为(排除了他通过“高超的车技”避免车辆损坏),所以符合放任。
【 在 test321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条文说的明白。主要按目的(“希望”)来判定是否故意。
: 对应这个案例来说,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对方的车被撞坏了。显然这不是车主的目的,车主的目的是出去,不计后果。
: 另外,是否放任,这难说。毕竟车主还是前面做了一些避免这个结果发生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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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能出去,就不算限制人身自由。堵车只是影响了对车辆的使用。
【 在 MilanaliM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堵了别人车这样是不是可以算故意限制对方人身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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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措施都不是他决定撞车时所采取的避免车辆损坏的措施。
一旦他决定撞车,这些措施都不能避免车辆损坏,连理论上的可能性都没有。
【 在 test321 的大作中提到: 】
: 事主还是做了一些措施,比如电话通知对方,等了一个多小时等。不知有没有尝试叫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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