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急问这是谁的责任【补充行车记录仪】
北京的交规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帝都交警科普的是两条:
变道全责,
追尾全责。
如何区分,变道,追尾?
前车变道,完全进入目标车道的瞬间,与后车保持了合理安全距离。
此后与后车发生碰撞,算后车追尾,后车全责。
前车变道,没有完全进入目标车道,或者虽完全进入但在此刻没有与后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发生碰撞,算变道,变道车全责。
所以,关键就是看变道车完全进入目标车道的那一刻,与正常行驶后车的距离,是否满足“安全距离”。
标准很清楚的。
上法院打官司,也是这个标准。
看法规条文,不靠猜。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100米这个标准,是你个人认识还是法律规定?还是说明比较好,不然涉嫌误导。
: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 如果小车并入时满足100米安全车距,那大客车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就是导致事故的过错之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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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就是看变道车完全进入目标车道的那一刻,与正常通行后车的距离,是否满足“安全距离”。
这里的“安全距离”,交规没有明确。
只有个参考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实践中,这个具体的值,交警说了算啊。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不是一个层次的不要比经历了。没别的意思,有些东西真自己打官司写法律严密的东西,才会想到。有些话交警法官只有真正正式场合才会说的滴水不漏。
: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 没有。不想耽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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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打官司,那就是扣条文,上口袋罪啊。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根本没有明示安全距离的标准。而且,不够100米就是后车无责,哪怕十分钟后么?你的理解根本不值一驳。所谓安全距离根本不可能是法院认定的标准。必须是因不够安全距离导致的碰撞。你把这句话读三遍,有助于形成正常的思维方式。
: 【 在 zhangkung 的大作中提到: 】
: : 北京的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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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你的说法,安全距离没有明确标准。警察说了算。
但是,如果并入的瞬间,距离够远(安全距离,比如说100米),就不会碰撞。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根本没有明示安全距离的标准。而且,不够100米就是后车无责,哪怕十分钟后么?你的理解根本不值一驳。所谓安全距离根本不可能是法院认定的标准。必须是因不够安全距离导致的碰撞。你把这句话读三遍,有助于形成正常的思维方式。
: 【 在 zhangkung 的大作中提到: 】
: : 北京的交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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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
我的观点:变道事故,一般是变道车全责。
你的观点:变道事故,不一定是变道车全责。
总结的对吗?
这个事情,估计帝都交警也纠结。
一方面不能绝对化,另一方面普法要简单易懂。
变道全责!
这是他们最终选择的宣传口号,环路上到处可见。
为何如此选择?
我想就是因为考虑到多数人的认知和理解水平。
最后,还是那句正确的废话,真要打官司,那就必须扣条文。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需要保持和没有保持就是全责,并不是一回事。因没有保持导致的事故。你把这句话多读几遍。或者想一下,并线时没有保持100米(已经客观测量认定),之后后十分钟再撞情况。这是不是也是前车全责?
: 而且,你也承认,具体需要保持多少,这个标准由交警主观掌握。
: 【 在 zhangkung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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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变道,发生碰撞,一般算追尾,后车全责。
变道全责,
追尾全责。
帝都交警只能这么教育大家。
特殊场景,三言两语说不清的。
大家灌水这么多,有几个完全明白的。。。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存在并线情形的碰撞都时有发生,为什么并入足够远就一定不会发生?你这说法不符事实,不合逻辑。
: 【 在 zhangkung 的大作中提到: 】
: : 完全同意你的说法,安全距离没有明确标准。警察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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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给自认为的无责方扣个大帽子,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判个次责。
是常见的和稀泥做法呢。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扣上才能是口袋罪。扣上才是你这说法成立的前提。法官警察曾花很多时间才让我明白一个道理,这个道理是:他人违章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我充分证明我没有违章,对方存在违章(交警也认定有违章行为),但我依然不能免责。这个是为什么?因为法律要看导致事故的因素。当然我凭借这个,避免了全责,因为法官,交警均认可,违章虽然不是导致事故的必然因素和主要因素,但要说一点影响没有是不可能的。
: 【 在 zhangkung 的大作中提到: 】
: : 真要打官司,那就是扣条文,上口袋罪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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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你太严谨了!
必须为你点赞。
具体到交警的口号,我觉得还是解读为:变道时发生事故,一般变道车全责。
科普么,不能太细,不能太复杂,不能老去考虑特殊场景。
不知道有没有统计数据,变道时发生事故,变道车不是全责(主责)的,比例多少?想必很低吧。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警都纠结的事儿,我反对有人打包票。变道全责口号毫无问题,意思是:因变道导致的事故变道全责。任何正常认知水平的人都不会理解为有变道行为的车一定全责。
: 真要打官司的事情我遇到过,需要证明的关键不是有什么行为,而是证明该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即便你证明了交法中规定的不得影响中的影响发生了,还要证明该影响必然导致事故。交警判定则不需要,这就是为什么,交通纠纷判例中,无责相对很少。比如,关于涉及违章停车事故的问题,我曾查了大量案例,很难找到正常行驶车辆无责的判例,当然违章车辆无责的更少。而交警裁定,几乎都是动车全责。
: 【 在 zhangkung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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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一般”二字,其实也算是严谨了啊
【 在 zhangku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兄弟你太严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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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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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 在 hooya 的大作中提到: 】
: 记得有人说,前车是不是车头已经进来了, 后面就不能撞了吗, 车头已经进来车道,如果后车再撞,是不是后车全责?
: 难道遇到变道加塞的,后车可以随便撞前面加塞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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