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遇到开门杀,对方全责
我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合适的责任被告。起诉之前,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正是由于我理清了,所以法官说我门清。但是我估计他应该会慎重对待的。我不是钻法律空子,我完全是依法行事,只不过之前的判决大多没依法罢了。
哥们,我修完车是8月10几号的事情了,保险公司都赔完了,修完车后我跟那女的提,她以保险公司不赔为由拒绝,并直接删除我微信。
早在修车之初,我就提醒她,问问保险公司,我修车期间打车费怎么办。她的确也问了,说不赔。我就说,那我只能法院起诉了,起诉你。当时我还没理清法律关系,后来我查了交强险赔偿额度,以及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才确定的只起诉她。主要是这女的太恶心了,立即直接把我删除,我咽不下这口恶气。 不过,人家直接把我删除也是对的,她肯定没料到我是怎么难缠的主。
中国不是判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水平。所以我要在法庭上阐明原因和主张。要求侵权人赔付而不是保险公司赔付。的确颠覆了很多人的认知,但这是法律跟合同规定,我又有什么办法呢?
你说的,让法官判谁赔偿。其实,我就是怕法官判错了,因为裁判文书网上都是不分青红皂白直接让保险公司承担,而保险公司还照单全收,这才是中国法律跟社会的悲哀。
不仅仅是我这么划分责任,最高法网上也有讨论,我现在拿出来让法官判,也是对法官水平的考验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通过,规定了排除交强险公司共同被告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赔偿责任及顺序,该司法解释规定按民法典1213条执行:
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而平安三者的合同条款,直接把交通费等间接财产损失排除在外,这是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合同第一句话,规定了赔偿范围是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这是非常明确的,不应该出现理解歧义,排除了交通费。 所以我认为三者险保险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因为不在人家责任范围之内呀。要求法院按合同办事,不难。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看,我之前就说了,交强和三者都不一定一个公司啊……
: 我跟你解释下啊。首先,现在理赔根本没有开始,根本不存在交强险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问题,对于没有完成的事项,怎么能不列入审理?第二,商业险对于修车费用交强险不能覆盖范围,当然有涉及。第三,所谓间接损失部分,并不是所有案例都不能由三者险承担,甚至是否属于间接也有不同判决,更重要,中国不是判例法,不能以其他案例来要求本案法官,更何况,人家说的没错,你这是替人家判决……
--
FROM 111.32.72.*
谢谢你一直跟我沟通这个事情。其实呢,这个事情,是有我私心在里面,就是想让这个女的直接赔偿。
后来查阅合同条款,三者商业险赔偿责任也的确白纸黑字把间接费用排除在外,这个,都这么规定的,在无证据表明保险公司跟她有特殊条款的条件下,我按一般情况理解。
你说的对,保险公司跟她的合同条款,跟我无关。但保险法65条规定三者商业险的使用必须经过她同意才可以,她使用或者不使用三者险,跟我没直接关系,是她的权利。这与交强险不同。她请求追加三者险作为被告,那是她的权利,但是这会增加诉讼时间,影响我的进程,我也可以陈述不把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理由就是其赔付责任白纸黑字排除了间接费用。这个由法官裁决即可。法官虽然有自由裁决权,但是其也不能无故增加任何一方的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他判决其承担,必然会承担误判责任。相信法官会考量的。
交通事故事实责任清楚,侵权人权责,我不存在败诉的可能性,唯一的变数就是由她本人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若法院强制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我也只能认可。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人家这是讽刺你,那么多判例,很多不走法律程序的也会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等。你非理解为都是错的,当然是你自由,但这都不是法律依据,不是你咋想就是咋样对,就是必须按你的意见判。
: 保险公司赔付了,肯定签了理赔协议,为什么当时没有包含全部赔偿主张?或者是包含了,人家拒赔?这都是赔偿纠纷,涉及方不仅仅是肇事者。你所谓商业险范围,是你自己的理解而已,不符合司法实践,我认为也不符合法理,就算你认为合理也不是判决的前提。你怎么就是这么自信?三者险都是包含这些的,你非抠字眼说不包括,非说直接损失不包括,但这是人家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签的合同,你不是合同方,根本无权去提诉这些,即便合同文字有可能理解歧义,也跟你无关。合同内容都是合同方双方协商的,遇到理解不同,首先是协商,其次由双方认可机构仲裁,最后才是法院判决。你作为第三方,怎么知道人家没有对此形成一致意见?意见为何?即便有你所认为的不一致,怎么解决也是人家双方的事。你只能以你的理赔要求没有实现来起诉,起诉的对象,依据法律,肇事者,车主,保险公司都应该列为被告,这才是司法惯例,你非不诉其他人,也是你的自由,承担败诉风险即可。但法官不会那么不负责任,为了节省法律资源,不增加当事人诉累,提前沟通,明示法律关系(请注意,民事诉讼法前年开始已经不要求法官一定这么做了,以前认为简单形式上驳回不妥,应明示)。法官明明在为你着想,也是习惯性的,你却不领情,觉得比法官还懂法,以前司法实践错了,真有点啼笑皆非了。
--
FROM 114.255.239.*
另外,保险公司的免
商业三者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载明: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交通费损失是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因此按合同规定不在赔付范围内。当然,前面我说了,用不用三者险是她的事,况且交通费本就不在赔付范围。当然,法庭上法官权利最大。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早就有人告诉你交通费是三者险范围,你自己的理解没有任何意义。你也不能管法官怎么判,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可以不要(免除)保险公司赔偿,仅此而已。
--
FROM 114.255.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