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交法实施条例,后面有快车上来发出超车信号时他就应该让,而不是占着最左道自顾自舒舒服服的开,不止是他,凡是在最左道开不到上限的都应该让能开到上限的,这是有明文规定的 ”
以上是本坛网友@ineedafang的原话。
我没记得实施条例里有相关内容,搜了下,找到了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可这和该网友说的好像也不一样,于是问他,他贴出了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我把四十四条翻来覆去看了很多遍,就是看不出来哪里明文规定了开不到上限的要主动变道避让后面开到上限的。
本坛老司机多,请帮忙解读一下,谢谢大家!
发自「今日水木 on 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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