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有没有人举报过指标人违约?
前些年约定好的终身用,现在指标人反悔了,难道只能带着合同去车管所了吗?
还有没有什么其他的好办法能继续用车牌的?
- 来自「最水木 for iPhone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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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合同就违法,去哪里都不好使,不过去公安局有办法可以让你俩都进去,他要是公职人员,你不是的话,可以试试
【 在 vake 的大作中提到: 】
: 前些年约定好的终身用,现在指标人反悔了,难道只能带着合同去车管所了吗?
: 还有没有什么其他的好办法能继续用车牌的?
: - 来自「最水木 for iPhone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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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一旦有纠纷,指标直接取消,大家都竹篮打水。
【 在 vake 的大作中提到: 】
: 前些年约定好的终身用,现在指标人反悔了,难道只能带着合同去车管所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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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没有什么其他的好办法能继续用车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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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的解释,合同真实有效
但是司法部能不能管北京市,不知道
【 在 ABC1986BCA (ABC1986BCA) 的大作中提到: 】
: 本身合同就违法,去哪里都不好使,不过去公安局有办法可以让你俩都进去,他要是公职人员,你不是的话,可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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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244.218.*
那你就鱼死网破,举报他倒卖指标,这样指标会被取消。当然这只是威胁。如果不成。那就要求退钱加赔偿五年的市价租金吧
【 在 vake 的大作中提到: 】
: 前些年约定好的终身用,现在指标人反悔了,难道只能带着合同去车管所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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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没有什么其他的好办法能继续用车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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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自「最水木 for iPhone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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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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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解释,方便发我学习一下吗。。。
【 在 libido 的大作中提到: 】
: 根据司法部的解释,合同真实有效
: 但是司法部能不能管北京市,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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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7.130.*
哪里有这种解释?还司法部?能分享一下么
这种合同按我认知官方从来都不认可
【 在 libido 的大作中提到: 】
: 根据司法部的解释,合同真实有效
: 但是司法部能不能管北京市,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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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3.114.232.*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未统一列举合同无效情形,而是在第508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规定”,也就是按照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来认定。按照总则第六章的规定,合同无效情形有5种,以下分述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没有例外。
2.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典型表现是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双方出于逃税等原因考虑,签订了价格不同的两份股权转让合同。提交工商局做变更登记的合同属于“阳合同”,价格较低;双方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抽屉协议),俗称“阴合同”。此种情形下,因为“阳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因而无效;隐藏的“阴合同”才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因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另一种虚伪表示行为是实践中常见的名实不符的合同,比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与合同法52条第5项的不同之处在于,《民法典》上述条文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两种,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现实中很多规章、规范性文件亦存在大量强制性规定,但不能仅依此就认定合同无效,因为“位阶不够”。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学理上简称“背俗无效”。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包二奶、赌债、请托等,法律给予其否定性评价,认定行为无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的,也属于公共秩序范畴。
现实中一些行为违反了规章所列强制性规定,虽然不能依据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行为无效,但若该等强制性规定实则体现了和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代持金融机构股权,法院通常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代持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相比,《民法典》上述规定不再区分利益受损的主体类型(国家、集体、第三人),而是统一规定为“他人”。
因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一体受法律保护,只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应受法律否定,没有必要再画蛇添足区分不同类型。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常见的如甲、乙为公司股东,乙、丙恶意串通,伪造股权转让合同,由乙伪造甲之签名,将股权转让给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必须具有意思联络、共同恶意,方构成恶意串通。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恶意,另一方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但并无主观恶意的,不构成恶意串通。比如,甲先将房屋卖给乙,签了合同但尚未过户,后又将房屋高价卖给丙,并完成过户;即使丙知道甲存在一房二卖行为,但丙出高价买房主观上并无不妥,不构成恶意串通。
【 在 ABC1986BCA (ABC1986BCA) 的大作中提到: 】
: 什么解释,方便发我学习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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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244.218.*
多谢多谢,
但我觉得这个较真的话,是不是可以算违反公序良俗呢,这个就是个口袋条款
【 在 libido 的大作中提到: 】
: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 《民法典》合同编未统一列举合同无效情形,而是在第508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规定”,也就是按照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来认定。按照总则第六章的规定,合同无效情形有5种,以下分述之: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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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7.130.*
合同是违法的无效
去交管的话指标作废了,两败俱伤
该给人加钱给人加钱,别抠搜
【 在 vake 的大作中提到: 】
: 前些年约定好的终身用,现在指标人反悔了,难道只能带着合同去车管所了吗?
: 还有没有什么其他的好办法能继续用车牌的?
: - 来自「最水木 for iPhone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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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7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