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行人逼停了两辆车,到第三个车道出了意外。如果这都定义为司机疏于观察,那司机开车时刻都得跟个雷达似的扫个不停才行了。
感觉目前的判罚已经偏向行人了。在三个车道都有车的马路上都敢横穿,可以定义为危险行路罪了吧?
【 在 solair 的大作中提到: 】
: 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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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是在大路口往前走了几十米吧,横穿马路,左面两个车道的车过去了,最右面车道司机犯困,说是没看到,他说速度有六十多,直接撞过去,人死了。后面测速报告只有行车记录仪的,算法是10米的距离估的,说是小于48公里。当时限速应该是50,但是一路都有减速慢行标志,已经很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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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Mi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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