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jhd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2/id/6423458.shtml 问题可能还是出在没有投保交强险上面。
二是交强险的投保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明确规定,投保交强险系投保义务人(包括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分离情况下,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本文案例中,登记所有人于国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原因。
【 在 reselect 的大作中提到: 】
: 王某多年摇号不中,就“借”了同事于某的车牌号。两人还签了一份“借名买车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借用于某名义购买小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于某名下,但车辆归王某所有,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王某自负,于某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真出了事故,于某却发现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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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王某驾车与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乘车人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程某负主要责任;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2.4mg/100ml,驾车未确保安全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随后,乘车人将于某、王某、程某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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