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请教下这个情况谁全责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 在 TNDS 的大作中
: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 这句话很明显描述的是同向或对向直行车辆,不包括转弯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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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你看看第(四)项?
【 在 TNDS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是指同车道,不是指交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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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路口,就没有转弯让直行。
不是路口,就按照道交法第43条第(二)项来了。
【 在 TNDS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了这不是路口…咋就看不明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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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115.67.*
看图,假象相撞地点已经在分道线上了。
另外,浙江省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者行人,应当让本道内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这条规定没有“正常通行”,只要在这个车道里,无论合法非法通行,借道车都要让。
【 在 cloudlight 的大作中提到: 】
: 1属于在路边等着准备进入道路的车,已经在道路上行驶的车存在各种各样的合法行为,1车需要观察清楚再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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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进来的车也是“本车道”的啊。只要它已经完成了“窜进来”这个动作。浙江省的实施办法又没有要求不能“窜进来”。
至于窜进来的过程中要因为变更车道(或者进入道路)让行那些本车道里正常通行的车辆,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 在 cloudlight 的大作中提到: 】
: 本质上是1车不能算是“本车道”的车,是路边窜进来的车,按你这个理解去套交规,你会发现连3车对向的车都得让着1车,因为1车是对向车“本车道”的前面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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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115.67.*
这么说吧。如果浙江省的实施办法不好理解,你可以看看北京市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借道通行让行的对象是“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而进出道路让行对象是“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多了个“正常行驶”。借道比进入道路的注意义务更高。
“借道”本身就是一个权宜之计,不属于“正常通行”。典型的例子就是机动车借非机动车道。
【 在 cloudlight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争论下去没意义,根本到不了抠这个字眼的地步,难道你还能在交规里找到怎么算是完成了的“窜进来”的动作?
: 原则上的分歧是1车需要让行它要进入的路上的车,还是路上的车需要给1车让。看lz的图,这里不是路口,也应该没有人行横道,虚线也是连续的,对于3车来说这个地方和它再往后退几十米没有多大区别,就是正常的道路边开了个口,有些路两边都是住房,会有更多的开口,需要有更高安全注意责任的是1车。1车是横穿车道,不是它把路堵住就算是它的车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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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oo7894 FROM 124.115.67.*
FROM 124.115.67.*
你说这个有什么意义吗?
借道让“行驶”的车。
进入道路让“正常行驶”的车。
再怎么抠字眼也是借道通行的注意义务更高。只有借道让进入道路的道理,没有进入道路让借道的道理。
至于你举得例子,首先你最起码要换个非机动车来。你觉得旁边过来个非机动车他还能有责任?就算是行人,有责任的可能性也很小,除非对方故意。只有机动车过来,双方都是借道,才会和你分责任。
【 在 cloudlight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要抠字眼那咱就抠的彻底一点
: “车道内行驶的车”不是“车道内横着行驶的车”
: 就像你举的例子,你借非机动车道,结果路边一个人等你车到跟前时突然横穿到你车前,你觉得对方毫无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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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意思是他右转就是铁定3车全责?
这个应该和左转右转,以及连续变道没有关系,毕竟他还没有进入对向车道。
【 在 alwaysleaf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是路口 他本来就不能左转 他左转属于连续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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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115.67.*
复制一下前面的贴:
你可以看看北京市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借道通行让行的对象是“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而进出道路让行对象是“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多了个“正常行驶”。借道比进入道路的注意义务更高。
“借道”本身就是一个权宜之计,不属于“正常通行”。典型的例子就是机动车借非机动车道。
横穿马路不是什么恶劣行为,比借道路权高。
【 在 alwaysleaf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更不能横穿马路了
: 横穿马路不是正常行驶
: 行至之恶劣是所有交通行为里最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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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115.67.*
你的理解力有点问题吧?
你都知道是横穿非机动车道了,你不拿个非机动车举例子反而拿个行人?另外,不是你认为行人有责任行人就有责任了。举例子要举个相似的。
车1不是在车道里行驶的,难道它是飞过去的?交规又没有要求它必须顺行才能被让行。
只要不违反交规,当然都是正常行驶,可惜借道车违反了让行本车道车辆的规定,就不是正常行驶了。而进入道路的车辆因为只需要让行正常行驶车辆,所以不需要让行借道车。即使进入道路的车辆违反了你假设的让行借道车的规定,借道车仍然有让行进入道路的车辆的义务,因为他的让行义务不区分是不是正常行驶。
【 在 cloudlight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你理解力有点问题呀,我举行人的例子就已经表明我认为横穿非机动车道的行人有责任,即使你是机动车借道,因为行人什么时候横穿不是你能预料到的
: 怎么说1车也不是在车道内行驶的车,是横穿图上下面车道的车,我们都应该知道车道是什么意思
: 其实你在交规里应该找不到正常行驶的概念,我倒是觉得在路上行驶的车,只要不违反交规,都应该是正常行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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