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就是司法界自己对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搞得一团浆糊的后果。
我看到的敲诈勒索罪的定义至少有两种:
一种是以恶害向威胁,包括恐吓什么的,强行索要财物。
另一种是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索要财物,和前一种比少了恶害。
这两种其实都存在一定问题,各打了一堆补丁。
具体摊上事了,公检法按哪种处理,打不打补丁,完全看司法人员的“心情”。
当年的华硕黄静案,比这个酒驾更符合很多人对敲诈勒索的定义。结果关了两年国家赔偿了。连带华硕也臭了。
【 在 Mrwhisper 的大作中提到: 】
: A和B的两辆车发生剐蹭了,先不说什么原因怎么划分责任。
: A\B下车,A一看一闻就知道B喝酒了。
: 这时候A啥也不说,看B表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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