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好奇,反对随手拍的是为啥?
交管部门的违法抓拍摄像头都是要公示的,你想一下为什么国家要有这种公示制度。
【 在 feichang (feichang) 的大作中提到: 】
: 1.反对群众内斗的管理方式?
: 2.觉得违停有难言之隐,不应该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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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8.212.203.*
执法要在明处。比如jc要着装、出示证件,也是同理。
【 在 feichang (feichang) 的大作中提到: 】
: 震慑?
: 【 在 HYNOS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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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管部门的违法抓拍摄像头都是要公示的,你想一下为什么国家要有这种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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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8.212.203.*
以制度化的方式举报,是一种辅助执法,因此也就是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它又有强烈的隐匿性,所以就跟执法的公开性有矛盾了。
这事用现有法条不好解释,毕竟法条是可以修改的。应该是看法理,法理是根据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和社会契约来的,是执法机关乃至执政机关维持其合法性的重要参考标准。
【 在 feichang (feichang) 的大作中提到: 】
: 随手拍,不算执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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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手拍和协管贴条一样,属于举报。之前好像听谁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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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8.212.203.*
这个例子里面,他们应该做的是上前制止,而不是拍下录像。。。
【 在 ygs (有娃的阿桂) 的大作中提到: 】
: 他们现在的新论点是看见小偷偷东西是不是也要坐等警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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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HYNOS (原来是谁谁)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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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8.212.203.*
所以他们自己也知道执法不能这样搞。
【 在 feichang (feichang) 的大作中提到: 】
: 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查证属实,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2010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针对公共卫生等6个领域的29种不文明行为引入了随手拍的监督治理方式。需要明确的是,提倡随手拍并非“下放”行政执法权,当事人基于社会监督而进行“随手拍”并不意味着其享有执法权,其取得的举报素材也只能作为线索,具体的执法权仍归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只有经过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定程序确认之后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合法依据。
: 【 在 HYNOS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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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制度化的方式举报,是一种辅助执法,因此也就是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它又有强烈的隐匿性,所以就跟执法的公开性有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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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5.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