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的交警判断依据
规则上:
自行车:违反了两个原则:
1.人车混行道路,非机动车靠路侧行程。自行车大部分时间是在路中行使,交会的时才大幅向路侧靠拢。
2.遇到路上有障碍物(快递车)时,没有让无障碍物一方先行。
机动车:没有找到明显违反规则的地方。
人情上:
自行车速度超过正常水平,有莽撞成分,机动车更早停车或许可以避免事故,但速度并不快,也再障碍物前刹停了。
所以交警做了双方都还能接受责任划分。
另外:讨论这个话题,不是为了推则,也不是为了寻求心理安慰。
这条路还得天天走,希望更安全的通行。这次人没事,一切都好说。万一再有类似得情况,怎么样才是合理的操作和责任划分。
【 在 superbear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种事故居然能算同等责任,感觉交警真不错,我觉得如果自行车允许走,那自行车是有优先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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