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挺黑车和重判黑车的是两类人。
所谓“黑车司机自己都承认” 是一种很危险的证据方式
放美帝,这属于典型的“自证其罪”,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明令禁止
说庸俗点,黑车司机今天可以承认,明天就也可以翻供,没人想坐牢10年
如果想定黑车司机的罪,需要用更多的客观证据,主要凭“所谓黑车司机自己承认”就有点耍流氓了
【 在 Jail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纯属臆想型狡辩
: 法院判案综合了所有司法鉴定、证人证词、犯罪嫌疑人审讯等多项证据才综合给出的法院裁定。
: 法院真正掌握的视频也并非你看到的那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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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这是有可能的,我没看到事情的全貌,也不好下判断到底黑车司机是不是需要有罪,或者要担什么责
说到在美国的认罪,那都是认罪协议,我当然可以认罪,但是你也得给我条件,大家其实是谈判
就这个案子而言,如果认罪是换来10年刑期的话,我相信这个协议,黑车司机和其律师应该是不太会愿意的。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认为实际上有足够的证据,否则不会认罪认罚,并且不上诉
: 但是我们群众不可能掌握公检法的全部证据,你说对吧
: ps.第五修正案是说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吧,嫌疑人认罪认罚在美国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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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一个疑惑点,就是关于罪名本身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我个人认为,这个定的罪名也不妥当,危险驾驶罪差不多了
看,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条款,其实吧,我个人感觉,像是个口袋罪~~~~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应该查一下我国的认罪认罚,基本上是跟国外的控辩协议学的,当然我们是大陆法,可能比海洋法限制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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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为了重判,强行找一个适用的罪名,以儆效尤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危险驾驶罪ms只适用无严重后果的情况
: 并不是说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是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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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是口袋罪的危害之处,到底是触犯还是没触犯呢?
你可以说是触犯了,也可以说是没触犯,审呗,看证据呗
对于这种口袋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等
恕我直言:模棱两可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从重的意思不是为了重判
: 是触犯了2个罪名,判罚的时候按重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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