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参照车速:
车速在100km/h以上时,安全车距在100米以上;
车速在60km/h以上时,安全车距在数字上等于车速;例如,车速80km/h,安全车距为80米;
车速在50km/h左右时,安全车距不低于50米;
车速在40km/h以下时,安全车距不低于30米。
(以上数据主要参照相关新旧交通法规综合整理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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