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view.inews.qq.com/a/20220905A0AB7D00鲜先生给记者提供的一段21秒现场视频显示,一辆打着双闪车牌号为川AG15XX的白色小车停在一家汽修厂门口,其右前方被撞烂,零件撒落一地,四周围着一些市民,民警正忙着勘查现场。
在另一段27秒的监控视频中,一辆红色三轮车从左至右驶来,几秒钟后,一辆从右至左的白色小轿车出现在监控视频中,只见它猛地停了下来,紧接着它右边一辆小轿车也紧跟着停下,这时白色小车中出来一名高个子司机,他围着自己的车子看了看。
而一段31秒的视频则清晰地显示,那辆红色三轮车越过斑马线后朝左转,正在这时,远处一辆白色小车快速驶来,车祸瞬间发生。
“那辆白色小车的右前方撞到三轮车,三轮车又撞到公路边停着的一辆小车,我父亲顿时被撞飞出去。”鲜先生介绍说,父亲伤情严重,不幸当场去世。
他说,当时77岁的母亲在帮一家废品收购站捡瓶子,父亲开三轮车去接她,“他转过弯就能接到母亲,没想到两人近在咫尺竟阴阳两隔,这令我们全家悲恸不已。”
后来,经法医鉴定,鲜友祥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白色小车司机系当地车管所辅警
知情人称,那辆白色小车司机姓贾,今年24岁,家住都江堰市蒲阳镇,持有C1D驾照,系都江堰市交警大队车管所辅警。
事发后,成都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因该车祸涉警,遂指定郫都区交警大队负责调查处理。”
鲜先生给记者提供的一份郫都区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死者鲜友祥当时76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无号牌,该案具体事发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下午2:12,地点位于都江堰市学府路二段银杏中路路口,三支分岔口,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有人行横道线,学府路限速60km/h,沥青干燥路面,白天视线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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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的车被撞烂。
该认定书介绍称,当天下午贾某驾驶川AG15XX小型轿车沿都江堰市学府路由胥家镇方向往都江堰市区方向行驶,下午2:12左右,贾某行至事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由鲜友祥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3车受损,以及鲜友祥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认定双方各担责一半
事故发生后,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川AG15XX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发现,该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为73km/h-78km/h,超车时的行驶速度为76km/h-77km/h,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65km/h-77km/h。
同时,该鉴定中心对被撞的那辆三轮电动车进行鉴定得知,该车类型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其制动系前轮未装备有制动器,不符合国标相关要求。
经调查,此次事故当事人贾某驾驶该车未确认安全、超速行驶,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当事人鲜友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经路口左转弯时未让行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在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时,该认定书介绍说,当事人贾某驾驶该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第四十二条有关“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同时还介绍称,当事人鲜友祥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有关“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有关“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有关“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成都市郫都区交警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由当事人贾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鲜友祥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记者采访获悉,当初鲜友祥体内曾被检测出5毫克酒精含量。对此,国内一权威法医介绍称,有可能是食物发酵引起的,可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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