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麻烦大家帮忙分析下这个致人去世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啦,多谢!
不一定,有超速的因素,很可能对等。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肯定三轮车主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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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有违章情节,没有按违章种类优先的法理,是看哪个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果关系,审判员一般尽量不做主观判断,没有客观依据哪个是主因,就同等责任的居多。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小车超速不减速最多次责,三轮车不让右要承担主责
: 【 在 yzhcomp (yzhcomp) 的大作中提到: 】
: : 假如被定义成机动车,小车超速,斑马线不减速,也是小车主责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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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显然显然不存在,是否合乎国家标准,与是否能买到,无必然联系,厂家生产不合乎标准,卖家做不合乎标准的改装,都是可能的。
以电动车超标做为诉讼策略,是很常规的做法,判例很多,只要不足以证明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基本不会有很大意义,当然,这种主张有意义,在分担赔偿责任上减轻一些比例。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显然不是买来时的样子,是自己改装的
: 市场上根本买不到正规的电动三轮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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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大的官威,哈哈……
人民警察认为不超速随便撞,真是悲哀。法学教授,法官都在节目中说,生命权最高,相比之下,路权等都不值一提。不违章随便撞,别人违章了随便撞,不仅违法,而且是反人类言论。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当然可以了,你脑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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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说的法理,交警怎么思维不用管,写到交裁里的,必须符合法理,都是存在啥啥违章行为,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之类,从来不会写违法优先级之类的法盲语言。至于怎么判断啥是主要原因问题,交警有权力自行认定并写到交裁里,只写结论,作出行政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让法庭按照法理再掰扯一遍。法理从无?违法优先级一说,法庭裁判依据也不限于道交法范畴。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警定责有各种违法优先级的,以我工作实践为例,无信号灯路口,不超速的一方未让行右方超速车辆,一般都是未按规定让行的一方主责,超速的一方次责;和你说的因果关系其实是一回事,未按规定让右方来车限行才是事故的本质原因,右方来车超速最多只算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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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上路就违法,也不是上路本身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逻辑不通,事实上,上路的比必然造成事故。具体事故具体分析,交通工具本身问题是不是与造成事故构成必然因果关系,以及这种因果关系是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事实就是大量判例表明,违规或改装电动车本身,只是减少赔偿责任的抗辩因素,基本不会影响事故或者侵权赔偿主责的认定。这种法理是一贯的,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一以贯之。
【 在 smartlinux 的大作中提到: 】
: 主要看当地警察如何处理农用三轮车。
: 按照有些地方的规定,农用三轮车是不允许上公路的,只能在村里和田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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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根本不是法理,不是法律。行政诉讼中被推翻(或者修正)的交裁以及民事诉讼中未完全依据交裁作出责任划分的判决比比皆是。这种情况,做为行政执法者不反思,还洋洋得意拿不敢公开的所谓条例当法理当依据,是一种什么精神?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警有内部定责条例的,只是一般不对外公开,也不会写在责任书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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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规没问题,问题是裁剪单一条文,创造所谓无条件的法理。事实上根本没有这种无条件,法律是个整体,道交法只是一部分,道交法的某一条款,也只是道交法的一部分。过斑马线还须减速呢,过路口还更须善尽观察义务,确保安全通过呢,故意撞击还不属于交通事故,并不在道交法事故责任认定条款的法律调整范围呢……
某些人就是法盲而已。
【 在 FLYBBS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条交规纯扯淡,制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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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个定论。首先,在道交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不存在这样的必然主因的法理。其次,法庭都不一定以交通事故来划分赔偿责任,如:以侵权责任来进行法理阐释。即便不去涉及事故主因的认定,也可以作出事实上负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也就是事故主责的给次责赔钱。当事人就算赢得了次责,还是自认为败诉了。
【 在 smartlinux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判定为机动车,那么没有让右就是主要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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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的首先就是违法不懂法却自己以为在严肃执法的精神……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执法者没法反思,应该反思的立法者,怎么会制定出这样的法律的呢?执法者只能根据当前法律规定严肃执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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