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今天听罗翔普法,刑法上有个罪名叫破坏交通工具罪
不要误导,本罪并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限制条件。
【 在 selig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有那么严重,这个是针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平常这种一对一纠纷,至多构成毁坏财物罪,一般都是和泥让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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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总有人大言不惭,不懂装懂,散布法盲言论误导大家?足以使交通工具本身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够了,不需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也不需要对不特定公众造成危险。
贴个案例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华进、刘志亮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华进、刘志亮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华进、刘志亮,听取了被害人冯某某及被告人李华进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间,被告人李华进与被害人冯某某因情感、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发送短信干扰冯某某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对其记恨在心。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华进发现冯某某日常驾驶的苏MR****轿车停放在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野徐镇某停车场内,遂伙同被告人刘志亮用扳手拧松该车左后轮制动泵分泵螺丝,对车辆刹车系统进行破坏。次日,冯某某驾车行驶过程中,因螺丝松动导致制动液泄露,出现刹车失灵等情况。冯某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经鉴定,该车左后轮制动泵分泵螺丝松动,导致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案发后,被告人李华进曾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志亮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拍摄的扳手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车辆行驶轨迹等书证。
3.证人帅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华进、刘志亮的供述与辩解。
6.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制作的指认、扣押、侦查实验等笔录。
8.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提取的手机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志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进、刘志亮破坏他人汽车制动系统,足以使该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华进、刘志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志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在 feelsgood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里的汽车是跟火车船只航空器并列的,所以性质上必须是具有可比性的,你再看这个量刑,是跟危害公共安全一样的。所以你就能理解它是指破坏公共交通工具这种性质的汽车,足以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危险的。对于你说的停车纠纷不可能适用这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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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
“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这是构成的标准。
【 在 nucne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并不完全对是因为并非是针对交通工具的破坏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你这楼说清楚了。
: 【 在 truncin 的大作中提到: 】
: 论坛助手,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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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39.*
这样理解也不算错。一些案例也支持。
但是,中国并非判例法,说一定这样也不见得对。对于弄坏刹车,存在这个情节,但如果法庭认定弄坏动机不是故意破坏,比如是为了盗窃,则也不构成本罪。对于弄坏玻璃,也有类似案例,比如故意的破坏行为,导致行驶中玻璃突然破损脱落,玻璃突然花了影响视线,而导致驾驶存在危险,也按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所以关键还是看审判员是否认定“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人家自由裁量认定了,就倒霉呗。其他第三人的说法再有道理也白搭。
【 在 WeGoood 的大作中提到: 】
: 砸玻璃是故意破坏财产罪
: 弄坏人家的刹车的确可以判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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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39.*
这确实是客观要件啊,主观要件是故意行为,不是无意或者以其他意图(如盗窃)来实施的。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并不是本罪的要件或前提,你执意不懂装懂忽悠是什么意思?
【 在 nucne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只是客观表现。前面有个大前提是危害公共安全,只是破坏交通工具本身,哪怕是砸烂了、烧掉了也不构成本罪。
: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论坛助手,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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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39.*
法条全文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意做超出法条规定的解读,毫无根据也无意义。关键是是否认定“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注意存在这样的危险即可,不需要一定有这样的后果发生。前面也贴了案例。你硬要说在停车场砸了车,一定不构成,是何居心?不仅与判例矛盾,也不符合法律条文本身,妥妥的误导。
【 在 nucne 的大作中提到: 】
: 当然要危害公共安全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否则把停车场的汽车砸烂,也只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和公共安全一点关系都没有。不然为什么破坏交通工具罪会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章中。
: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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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39.*
怎么现在又说砸烂放在停车场?这样偷换,很说明问题吧?砸了后,你怎么知道一定只能放在停车场?一定不能再发动行驶?你这样不断加限定条件,也不能得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危害了公共安全,要件依然是认定“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如果已经使得其不再能够成为交通工具,自然不构成本罪。这是很简单的道理,而非你故意曲解,发明的所谓必须危害了“公共安全”。
法理非常明确,要件白纸黑字,案例已经贴了。你百般耍赖打滚毫无意义。事实上,暴力砸车,不一定都能使得车辆不能发动,丧失交通工具属性,笼统的说在停车场砸了车辆一定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明显的误导。我从来没说你说过:砸烂停车场的车不构成犯罪,拜托你不要造谣。我说的不构成,就是指不构成本罪。
揭穿你,跟你没有关系,只是不想有人被忽悠。你没资格说什么到此为止,我也没让你在此造谣,曲解。
【 在 nucne 的大作中提到: 】
: 该罪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是因为一旦受到破坏的机动车上路,失控的话,会严重危害道路公共安全,这也就是为什么要将破坏交通工具这种行为单独拿出来规定,而没有将破坏什么冰箱、电视机、高级手表等物品单独规定罪名的原因。砸烂放在停车场的车,汽车不能上路行驶,自然就不会危及到行车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个罪规定在侵害财产犯罪一章,希望你能注意到这两者的不同。另外,不要乱扣帽子,我并未讲砸烂停车场的车不构成犯罪,这种行为只是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但可能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本话题到此为止,我不会再跟帖解释。
: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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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1.*
有两点,一,构成要件。这个很明确,也有案例,就是认定“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非其他。第二,在停车场砸车,不一定构成本罪(我一直都是这么说的,不一定构成,有可能构成。),更不是一定不构成本罪。而且,即便在客观要件符合情况下,还要有主观要件,如,若是盗窃或非蓄意为之等,都不构成本罪,前面说了,不再赘述。
至于立法本源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这一点没有人反对,只是这一点与前述客观构成要件没有矛盾,也不能得出停车场砸车一定不会构成本罪的结论。
其他无意见。
【 在 feelsgood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们俩其实说的不矛盾,这个罪的设置其实是考虑公共安全的属性的。不过我之前的考虑也不全面,实际上这个公共安全的考量体现在,哪怕是私人交通工具,只要在道路上倾覆,就极大可能有公共安全破坏属性。那个哥们是纠正楼主说,并不是你毁车砸车就会入这个罪,这个是没错的。但是当然也不是只要在停车场毁车就一定不入罪,只要车有再进入公共交通的正常可能就可以了,当然前提是做的破坏本身是影响安全行驶的。所以其实不入这个罪的条件是你的车不可能进入道路交通,比如专门在农田作业的拖拉机,专门在工地林场里作业的特种机器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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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一般不算,不能认定“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不算。
【 在 FLYBBS 的大作中提到: 】
: 划车不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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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39.*
可以这么理解,破坏停车场内私家车,可能构成,也可能不构成本罪。
【 在 feelsgood 的大作中提到: 】
: 嗯,其实就是说,“在停车场破坏车”这个事实在本罪的构成里是无关要素,除非这个停车场是报废汽车专用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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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