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活久见!辅警贴条气死司机
随手拍怎么解释
【 在 baoca 的大作中提到: 】
: 取证是执法的一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进行,这里贴过判例。作为公务执法人员需要加强法律休养,少传播不实信息,造成不当误导,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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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3.122.161.*
中国不是判例法。法官判错案也不是没有。不要拿某个个别的案例作为法律依据。如果随手拍真的不合法,那北京早就取消这个功能了。我不相信北京市公安局的专家都是法盲。
【 在 baoca 的大作中提到: 】
: 关于取证是执法一部分,不可委托公民实施,正是见于广州中院对于随手拍纠纷的终审判决书(已生效)中。本版早已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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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ptco FROM 223.1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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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中新加入了一条:“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故现在随手拍违章的照片可以作为证据。
【 在 laofan502 的大作中提到: 】
: 单位附近马路有俩辅警贴条,不知道什么原因和一位违停司机发生口角,老头突发心梗面色发青倒地,救护车到了之后已经无力回天,现场又来了三辆警车处置,辅警瑟瑟发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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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 在 baoca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查证属实是必要前提。而不是没有前提,也不是可以委托非执法人员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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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9.51.*
我贴的内容没问题,是对的。但是你对这个内容的理解是错的。
【 在 baoca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是你贴的内容。
: 你觉得错误,为什么即便你贴的内容也强调“经查证属实”?不要动不动就下结论,重要的是证明结论,比如你认为错,那就要证明,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公民取证。仅红口白牙,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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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街上贴条的,还有骑着专用的带摄像头电动车牌照的,都是交通协管员。可以肯定的是,他们不是义务劳动,也不是自发行为,他们上岗时着工服,他们每天专门负责给违法停车拍照。显然,他们是受委托做这件事并领取劳动报酬的。他们上岗时,并没有警察在旁边监督和管理。
交警收到了他们提交的照片,经过分析判断后认定为真实有效,然后对照片上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这些协管员的行为是否合法,交警的行为是否合法。我认为,毫无疑问,完全合法。
【 在 laofan502 的大作中提到: 】
: 单位附近马路有俩辅警贴条,不知道什么原因和一位违停司机发生口角,老头突发心梗面色发青倒地,救护车到了之后已经无力回天,现场又来了三辆警车处置,辅警瑟瑟发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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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条也是合法的,贴条这种方式并未被取代。增加电动车扫街,也不是为了规避什么法律风险,而是为了提高效率。粘贴纸质通知和短信电子通知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你关注的那个点其实没有任何意义。
简单说,非执法人员有没有资格贴条。
结论是,有资格。
交通协管员贴的条是协管员专用的,和交警贴条的内容不一样。前者叫《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落款是交通协管员某某某,后者叫《违法停车告知单》落款要填警号。不存在非执法人员以执法人员的身份进行贴条的问题。
【 在 baoca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就对了,承认这一切结论的依据就是你认为,没毛病。
: 电动车摄像头扫街,根本不贴条,规避了留白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他人填写,却落款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明显不妥,还创收效率高,朝海丰等管理模范区域已大范围推广,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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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需要。交通协管员上路贴条时不需要交警在旁边监管指挥。
依然程序合法。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是当然,我们队的辅警都是在交警的指挥下贴条的,不可能交警没让他去贴条他自己主动去贴条,所以程序上说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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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自xsmth (iOS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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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贴条都是合法的。交通协管员贴的条是告知行为,是合法的,交警贴的条是执法行为,也是合法的。
北京不存在你说的那种所谓的非执法人员以执法人员名义贴的条。完全是你自己的幻想。
你自己先假设一个不存在的事,然后说这种事是不合法。有什么意义?
本帖,如果发生在北京,毫无疑问,是交通协管员贴的条,贴条本身属于正当行为。不存在越权执法。
【 在 baoca 的大作中提到: 】
: 故意混淆,贴条和贴条一样吗?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书,并非执法行为,也非取证行为,并没有认定违法的功能(标题就没有违法二字)只要落款不是警察,有任何问题么?
: 相关法理可以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二中行终字第408号判决书中:“被诉行政处罚作出的过程中,《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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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ptco FROM 221.2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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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情况就不要自以为是了。还落款不是辅警而是交警?北京的每十张贴条里,有九张都是协管员贴的,落款是协管员某某某。
【 在 baoca 的大作中提到: 】
: 早就讨论好多次了,有两种,当时都有照片。处罚通知和违法行为记录通知,不管哪种,严格说都不能由辅警单独做出(执法本身不行,作为执法的一部分的取证也不行,都有生效判决支持),这种条都是空白处现场填写,落款绝对不是辅警,而是具体交管队和民警名章。本人不在场,委托他人以执法者制作名义下达法律文书,这本身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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