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变吧。你说的是“第二十三条 自2021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需要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可以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后根据需要随时提交更新指标申请,不再设置12个月的申请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未在12个月时限内申请并获得更新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这个吧?详见链接https://xkczb.jtw.beijing.gov.cn/bszn/2020127/1607301187001_1.html -- FROM 223.223.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