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法律体系对交通事故的考虑,暗含了交通肇事的3个特点作为前提:
1.社会参与度高,每个人,作为驾驶员,行人,骑行者还是别的什么,是每天都会发生
并且人人都会遇到的;
2.有一定风险性, 相比走路,在餐馆吃饭之类的人类活动,必然是有风险性的。
3.交通肇事无法绝对化消除(也许将来普及自动驾驶可以),不仅无法消除,连降低概
率都很非常困难,使用严刑峻法也很困难。
所以刑法里对交通肇事的构成要件里面有一条就是主观非故意,但是危险驾驶里面的竞
逐和酒驾就有主观成分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是主观的。
搞清楚这些,就能明白为什么严刑峻法不仅不能很有效的解决交通事故(过失你怎么震
慑?),还会带来很高的社会成本,回头看守所里一大半都是交通肇事的......
简而言之,就是罪刑法定,但是立法要综合考虑。
【 在 nuna327 的大作中提到: 】
: 主要是对于汽车肇事的赔偿尤其是人伤亡事故的惩罚太低了 本来一般故意杀人惩罚就低 加个车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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