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被魔都警察的骚操作震惊了
但是我周围的人都觉得这是常识啊,你还是我第一个知道的不知道这是常识的人
果然必须是林子够大才知道还有不一样的鸟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到目前为止,也不是你说执法不需要法律依据是常识,那就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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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johnbird FROM 101.226.154.*
FROM 101.226.154.*
停车当然可以打电话看手机
但在机动车道内等红灯,不属于停车状态,仍然属于驾驶状态
楼主就是在驾驶状态下手里拿着手机看,被交警现场抓了
【 在 ylh0315 的大作中提到: 】
: 请问,这里边有停车也不可以打电话的表述吗?
: 请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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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johnbird FROM 101.226.154.*
FROM 101.226.154.*
上海并不按这条处罚,处罚是依据是上海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这条可没说驾车时看手机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法律上来说倒是可以解释,条例这一条的后面是“……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瞄一眼导航可以认定为不妨碍安全驾驶,虽然导航也是电子设备。但是用手举着手机看,可以被认定为是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关键不在于是不是浏览电子设备,而是有没有妨碍安全驾驶。
: 但是这没法解释等红绿灯看手机为什么会妨碍安全驾驶,顶多就是妨碍交通效率而已。只能说魔都交管部门对道交法这一条的理解不够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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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johnbird FROM 183.195.37.*
FROM 183.195.37.*
开车看手机直接匹配浏览电子设备这句话,不需要去匹配到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上去
【 在 maga (陈兄|在路上)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管是实施条例,还是上海的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后面都是“……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而且上海的管理条例,其本身依据的就是实施条例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上海管理条例这里不过是对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里“……等……行为”做了补充而已。至于上海这个补充,是不是“越权立法”,那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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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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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3.195.37.*
违反上海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当然属于违法行为
【 在 maga (陈兄|在路上)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不妨碍安全驾驶,看手机为什么是违法行为?
: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 开车看手机直接匹配浏览电子设备这句话,不需要去匹配到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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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3.195.37.*
法律不可能规定得那么细,具体细节可由交警自行判断,比如变道怎么算影响相关车辆正常行驶,交警有一定的自主判断权力
【 在 maga (陈兄|在路上) 的大作中提到: 】
: 上海市道路管理条例可没规定停车等红灯时是“驾驶”状态
: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 违反上海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当然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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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3.195.37.*
是的,你说得对
【 在 maga (陈兄|在路上)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交警判断停车等红灯属于“驾驶”,所以摩托车司机等红灯的时候擦汗挠痒成了违法行为,交警可真能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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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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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3.195.37.*
至少目前为止法院起诉都是司机败诉,当然以后不好说
【 在 maga (陈兄|在路上)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上海交警是不是该庆幸没有抓到某个较真的停车看手机的老师?
: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 是的,你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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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3.195.37.*
没有普遍违法,事实上上海司机开车玩手机的人不多的
【 在 HYNOS (原来是谁谁) 的大作中提到: 】
: 严苛立法,让群众处于普遍违法状态,然后根据心情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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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johnbird (上局沪段T103/4)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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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9.144.43.*
上海也没什么司机开车看导航的,大多数用耳朵听的
【 在 HYNOS (原来是谁谁) 的大作中提到: 】
: lz所描述的情况被定义为“开车玩手机”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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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这个标准,那恐怕全国司机没有哪个敢站出来说没有违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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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3.195.37.*